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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之西风烈-第1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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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制中的军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对象是戍边军队。西凉与益州的汉中、关中的河西地区接壤,为了防止这两个地方,尤其是战局关中之地的董卓入侵,马超自然是要设立戍边军队的。戍边军队在各级指挥官的率领下,在负担镇守边关的任务前提下,还要在边关开垦土地,使荒地变为良田,进行自给自足,这是解决边关粮食运输困难的最有效途径。并且,马超还特意规定,戍边军队所生产出来的粮食,只需要拿出两成来做为赋税即可,这对戍边军队将士们的积极性,是个极大地鼓舞。
第二部分的对象则是地方军队。在地方军队中,负责镇守各地的地方军,将一天的时间划分为两半,一半的时间进行训练,另一半的时间则用来种田。这样既保证了地方军的战斗力,同时还能保证当地的粮食产量。当然,因为地方军一般只是镇守地方,很少被抽调道第一线,所以他们所缴纳的赋税就比戍边军队高了一些,每年收获粮食的时候,要缴纳五成的收量。这个比例虽然不低,但也很容易被地方军所接受,毕竟,相比之前董卓执掌西凉时,实在是要好的太多了,不但不会被无休止的搜刮,而且还有额外的收入。
相比军屯,民屯则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原有的土地拥有者,也就是那些土生土长的西凉人,包括从原来的羌氐两族中,融合到西凉人中的人们,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劳作,在自己的牧场进行畜牧,官府会提供相应的帮助,为他们开凿水渠、免费提供耕具、牛车等,在获得诸多福利的同时,他们则要拿出全年收入的三成,缴纳到官府做为赋税。
第二部分的对象,是那些流亡到西凉的流民。因为董卓迁都长安,造成关中地区的居民大量流亡,在这些大规模的流民中,有三成左右的流民来到了西凉。针对这些失去了土地,生活没有依靠的流民,马超将无主的土地租赁给他们,使他们客居西凉,也有土地可以耕种,生活自然也就有了保障。与地方军队的相同,这些流民租种官府的土地,必须要拿出五成的收入座位赋税。赋税虽高,但也切实的解决了他们生计问题,而且只要勤快一些,五成的收入,也足够一个五口之家相对宽松的过上安稳的日子了。
除了原本拥有土地的和流民之外,民屯中的第三部分对象,是正规军和戍边军队将士们的家人。正规军要保持全天的训练进程,从而保证有效的战斗力,所以马超并没有安排他们进行屯田。为了照顾正规军和戍边军队将士们的家人,马超允许他们的家人类比地方军队,进行民屯。这一政策,也免除了正规军和戍边将士们的后顾之忧,使得他们更加忠诚。
至于屯田制中的商屯,这是马超别出心裁的一个创新。有着后世思想的马超,对商业的重视程度,绝不亚于对农业的重视。同时,马超也很清楚农民和商人,是社会的主流矛盾之一,为了促进农业和商业共同发展,消解社会矛盾,将农业和商业挂钩,形成商屯,乃是最佳的办法。
所谓商屯,既是商人可以出资租赁官府的土地,或者从劳动人民手里租赁多余的土地,而后雇人进行耕种,并支付与劳动力城正比的佣金。待到秋收之时,按照全年收入四成的比例,上缴赋税或者给土地拥有者支付租金,商人从农民手中租赁来的多余土地,官府不再另行征税。这一措施,既防止了富商们对土地的兼并,又为多余的劳动力找到了新的劳作方式,还能促进农商之间的彼此了解与合作,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可谓是一举多得的。
与屯田制交相辉映、相辅相成的,是均田制。
马超推行的均田制,是根据后世北魏时期所实行的均田制演变、改良而来的。将官府掌握的大量无主土地,按照人口数量分发给愿意长期定居在西凉的流民们,或者是西凉原居住者中没有土地的人们。得到官府配发土地的人们,则按照屯田制中民屯的规则,按比例缴纳赋税。
在均田制的推行中,马超特意强调了一点,土地是官府所有制,分发给人们进行耕种,并非是将土地的所有权一并进行转让,人们在领取到土地之后,只有耕种权,而没有所有权。等待耕种期限满五年之后,这些土地还是要收归回官府的。相信有了五年时间的勤劳耕作,即便是土地被官府收回,当初租种土地的那些人们,也已经有经济实力另行维持生计了。
这一政策,大大减少了土地兼并的问题,基本杜绝了各级官员和富商们,将大量土地变为私有的可能,坚定的保护了土地国有制这一方针。
屯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是有着诸多好处的。最主要的一点,便是解决了土地集中的问题,防止了土地兼并,杜绝了多有土地沦为某些人的私田。其他诸如解决百姓温饱、官府税收、多余劳动力的配置等等,都有着显著的效果,对社会生产了和稳定性,都有着很高程度的促进作用。
当然,这两项制度,才刚刚推行,还不能立竿见影的看到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令原本较为贫困的西凉,逐渐变的强盛起来,这是毋庸置疑的。马超相信以周异为首的专项部门,一定会不遗余力的贯彻落实好这两项制度,将西凉的赋税收入,推向全新的高度。
农民和土地的问题解决完了之后,马超又提出了对商业的一些鼓励政策。
自古以来,打仗打的就是钱粮,谁的钱粮丰足,谁就能在战争中占据强有利的优势。所以对商业的开发,马超也是很重视的,否则他也不会在占据了金城之后,便全力促进金城商会的诞生了。
对商业的开发方面,马超拿出了自己的意见,又在麾下众人的研讨磋商中,形成了完善的法令,这一法令,暂时被命名为“行商令。”
行商令中规定,凡是在西凉境内生产、销售商品的,必须按照经营者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交税;而不是在西凉境内经商,只是路过西凉的,也要按照所载货物的多寡,缴纳少量的关税。作为回报,官府会对他们进行保护,若是在西凉境内出现丢失、被盗抢等现象发生,官府有追回货物的责任,确保过境的商人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
同时,西凉境内如果有人想从事商业经营,却没有资本的,只要和官府签订协议,官府会先行垫资,为经营者租赁店面、支付启动资金,而后根据协议中的规定,经营者要在一定期限之内偿还官府的借款,逾期不还者,则按照行商令的规定,将予以法办。
行商令中还规定,不论是西凉境内还是外来的商人,都不得贩卖军需品,如有违反,视情节的严重性、所贩卖军需品的数量,进行定罪。最严重的后果,便是就地格杀且没收全部的资产。
为了推行屯田制和均田制以及行商令,马超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部门,依照汉朝官制,任命周异为典农都尉,并从中下级官员中抽掉了数十人,协助周异对土地的使用、制度的推行、商业的开发进行专项负责。
第七十章 大变革(下)()
马超推行这次大变革的第二大类法规,针对的是军中的事宜。
无论是民生还是商业,一切的一切,都是在为国富民强打基础,而一个势力的强弱,最直接的体现,便是体现在军队的战斗力上。对此,马超是绝不会忽视的。
为此,马超对西凉所属的军队,也进行了一次历史性的改革。
首先,针对战时的复杂情况,马超推出了军中令。在军中令中,规定无论是地方军还是正规军,甚至是奔雷骑和破军阵两支精锐,都不得有丝毫的违反。从击鼓则进,鸣金则退的最基本军事条例开始,一直到大兵团多兵种协同作战的进退之法,军中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有人违反,则会按照军中令中所规定的九禁十八斩的军法,予以严厉的惩处。
军中令中有严厉的一面,也有优待将士们的一面。比如说,军中令中规定了将士们日常的食谱,凡是正式在编的军士,都必须保证每日三餐,三餐中必须有一顿要带有荤腥,荤素搭配,保证将士们的身体机能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准。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将士们的军饷,暂定为每三个月发放一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将士们的口粮和军饷进行克扣,一经发现,按照九禁十八斩之令,就地格杀。
其次,马超还颁布了戍卒令。戍卒令是针对没有战事的情况下,对西凉将士们的日常令法。戍卒令中,详细的规定了西凉将士们的构成框架,规定中央军中,每十人为一队,设队长一名;每五队为一大队,设队率一名;每两大队为一屯,设屯长一名;每五屯为一曲,设军侯一名;每两曲为一部,设校尉一名;每五部为一营,由制定的将军担任指挥官。
戍卒令的颁布,无形之中废除了自秦汉以来,维持了数百年之久的军事结构,将原本等级繁多的军事框架,简化成了自上至下的六个等级,不但有效的缩短了军令下达的过程,使各级将士的行动更趋于迅捷,更是大大减少了将军们之中,有人利用空头士兵吃空饷的可能,起到了军中反腐的作用。
而且,戍卒令的推行,限定了指挥士兵们的将军,最多只能直接调度一个营兵马,也就是五千人之众,没有马超临时授予的虎符,是绝对没有办法大规模的调动军马的,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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