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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10李敖通电集-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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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泄亍篈档案』中的二十五万美金,今已通知本人之相关户头转汇进兄于新加坡之户头。请查证是否已经收到,并予确认。 而相关资金也已计画安排由台塑或宏仁往来之下游厂商,以贷款方式分批一月之前转进福尔摩沙基金会。金额扣除五十万美金与手续费,约剩一亿四千万元左右台币不等。」 由王文洋的回函可知,中共中央给了陈水扁五百万美金的金援,但被江绵恒、王文洋两人私下瓜分了五十万美金,陈水扁实际到手的只有四百五十万美金,约新台币一亿四千万左右! 江绵恒在十一月二十五日致函王文洋,表示已查证银行户头,二十五万美金已收讫无误;而江泽民要求「收款确认函」,请王文洋于十一月底前拿到。第二天,王文洋回函江绵恒,表示:「兄来函中提及『A档案』确认文件,可于月底前交付刘先生带回家父之信函与陈之信函,前往北京中南海呈转江主席。今敬请放心。」而江绵恒亦于十二月二日回函王文洋表示:「有关『A档案』之证明文件,今已从刘先生手中收到正本,此案多劳兄之费心,本人对兄之支持非常感谢。」 至此,「A档案」终告完成,陈水扁接受了中共金援的一亿四千万,成了接受中共巨额好处的「台湾总统」! 秦慧珠委员表示,她在揭发陈总统透过王永庆父子媒介,向中共输诚时,即公开宣示「放弃言论免责权」,并于九月廿九日亲赴法务部将手中所握有的资料交给法务部长陈定南,并请陈定南部长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深入调查此事件。在公开更多秘密资料之后,秦慧珠重申,她愿意放弃言论免责权,对所说的话负完全的责任,并再次呼吁法务部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深入调查此案。



  诉愿书补件——答复新官僚邱义仁
  函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受文者:行政院秘书长邱义仁君
  主 旨:答复你十月十一日给我的违反「公文程序条例」的所谓「函」,并要你对我也补正一下。
  说 明: 十月十三日,我收到你用「行政院 缄」的信封双挂号寄给「李敖君」的「行政院秘书长函」,全文是「官场现形记」的好资料,比照你们过去追随我反国民党办党外刊物的习惯,我先留存全件如下:
  行政院秘书长 函 机关地址:台北市一00忠孝东路一段一号
  传 真:(0二)二三四一三四五四
  受文者:李敖君
  速别:
  密等及解密条件: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捌拾玖年拾月拾壹日发文
  发文字号:台八十九诉29601
  附件:主旨:台端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诉愿一案,请依诉愿法有关规定于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内补正出生年月日资料送本院。
  说明:诉愿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诉愿应具诉愿书,载明诉愿人之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证明文件字号暨诉愿之事实及理由,由诉愿人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规定:受理诉愿机关认为诉愿书不合法定程序,而其情形可补正者,应通知诉愿人,于二十日内补正。
  正本:李敖君
  副本:
  秘书长邱义仁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一、我看了你这件「函」,又好气又好笑。你要我「补正出生年月日」,就是要我「26。3。23」五个数字,不是吗?给你,你满意了吧?问题是,为了这五个数字,你有必要以三百零七个字的公函,双挂号向我要吗?我的诉愿,和我的「出生年月日」,这么有关连吗?我的诉愿内容,洋洋洒洒几千字,你不多花时间去注意,反倒注意起我的生日来,你是不是吃饱了没事干了,要这样浪费公务员的精力?
  二、也许你会说,我们依法公事公办。但我告诉你,诉愿法第六十二条虽有「应通知诉愿人于二十日内补正」的规定,但你竟不知道「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汇编」第一二一三页中有这样一则判例要旨:
  判例字号:51判字第433号
  要旨:诉愿书不合法定程序,经发还更正,而逾期不为更正,亦未声明原因者,依司法院院字第七一0号及第八0八号解释,固应驳回其诉愿。但此之所谓不合法定程序,当指此种法定程序之欠缺,足认其不备诉愿要件者者而言。如程序上之瑕疵,并不影响诉愿之要件,则纵令诉愿人怠未补正,亦难遽谓其诉愿为不合法,诉愿官署自应仍予受理。
  这一要旨说明了:「程序上之瑕疵」,在「不影响诉愿之要件」时,官署自无不受理的理由。我的生日五个数字,影响了诉愿内容了么?没有,完全没有,没有李敖的生日,你们照样可以受理的,义仁啊,为什么大家不省点事?何必写三百零七个字来,双挂号要我五个数字呢?宋朝人的诗说:「本来无事只畏扰,扰者才吏非庸人」,你们依法行政的才吏,就是这样用民脂民膏消耗人我的青春吗?法是这样依的吗?那推翻你们找麻烦的「51判字第433号」判例,不算法吗?你们又为何不依?
  三、喜欢依法吗?好,那我问你,你的「函」最后两行,是这样的:秘书长邱义仁
  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现在请你看「公文程序条例」第三条 机关公文,视其性质,分别依照左列各款,盖用印信或签署:
  一 盖用机关印信,并由机关首长署名,盖职章或盖签字章。
  二 不盖用机关印信,仅由机关首长署名,盖职章或盖签字章。
  三 仅盖用机关印信。
  2。 机关公文依法应副署者,由副署人副署之。
  3。 机关内部单位处理公务,基于授权对外行文时,由该单位主管署名、盖职章; 其效力与盖用该机关印信之公文同。
  现在,问题来了,依法,你既然「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则必须「由该单位主管署名、盖职章」,但在你给我的公函中,最后竟光秃秃的,全无单位主管的「署名」和「职章」,这是什么意思?你自己依法「签字章」上去了,可是「机关内部单位处理公务」的主管「署名」和「职章」呢?鬼影都没有哟!所以,请你们给我也来番补正吧,你们堂堂标榜依法行政的行政院要人民补正,现在好了,不守「公文程序条例」法律的原来是你们这些「才吏」,好了,乖乖的补正过来吧!
  四、义仁啊,你是我当年党外运动的小弟弟,虽然那次郑南榕被抓,我们约定一起去我家开会时,你答应来了,届时却又吓得不敢来,这就是你这票狗雄的真面目。你这票人厕身党外阵营,纵横媒孽,占尽便宜,我早就看出你们是多么虚伪、多么可恶,十五年前,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我曾写「由『拿破仑同志』想起」一文拆穿你们和你们同型的人,现在录之于下,再给你瞧瞧:
  由「拿破仑同志」想起 「一九八四年」(Nineteen Eighty…four)的作者乔治?欧威尔(George Orwell),在写这部名著前四年(一九四五),先写过一本「动物农庄」(Animal
  Farm)。书中描写农庄上的畜生们起了革命,推翻了人类,占据了农庄。这些动物革命家包括努力作工的耕田的牛、爱好虚荣的拉车的马、玩世不恭的驴、好吃懒做的猫、又笨又乖的羊、为虎作伥的狗,和纵横捭阖的猪。在革命成功伊始,大家同心协力,建立自由平等博爱的新社会,但是曾几何时,在一头叫「拿破仑同志」(rade
  Napoleon)的公猪带头下,开始秘密培养特工和别动队,运用各种明的暗的,把异己一个个斗倒斗垮斗臭。在革命成功之初,本来大家是订有「七大公约」(The Seven mandments)的。「七大公约」是:一、两条腿的是敌人。(Whatever goes upon two legs is an enemy。)
  二、四条腿或有翅膀的是朋友。(Whatever goes upon four legs; or has wings; is a friend。)
  三、动物不得穿衣服。(No animal shall wear clothes。)
  四、动物不得睡床上。(No animal shall sleep in a bed。)
  五、动物不得喝酒。(No animal shall drink alcohol。)
  六、动物不得杀动物。(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
  七、所有动物一律平等。(All animals are equal。)
  但是在「拿破仑同志」的篡夺革命下,一切公约都变了质,同志给干掉了,「动物不得杀动物」的公约变成了「动物不得无故杀动物」(No animal shall kill any other animal without cause。),而理由云云,却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了。最后,所有公约都给「拿破仑同志」强奸了;「所有动物一律平等」的公约,变成了「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有些比别的更平等」(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猪凌驾所有动物之上,牠们中央集权,独享牛奶、专卖鸡蛋,又穿衣服又上床,酒喝得开心,最后连走路都用两条腿了。有一天,「拿破仑同志」们甚至邀宴附近农庄的「人」来欢宴,在房内大吃大喝,其它动物在房外偷看。「牠们从猪看到人,从人看到猪,又从猪看到人,但是已经无法辨认谁是猪谁是人了。」(The creatures outside looked from pig to man; and from man to pig; and from pig to man again; but already it was impossible to say which was which。) 乔治?欧威尔在「动物农庄」中最伟大的成就,是他把革命成功以后,恶棍篡夺革命,暗杀同志、诛杀同志、奴役同志的情况,描写得传神入画,简明动人。我在「李语录」第三十四则中写「革命的开始与结束」,我说:「革命常常以良币代替劣币开始,以劣币驱逐良币结束。是新劣币代替了旧劣币,是良币的永被驱逐。」我这段话,验证古今中外的革命史,尤其是国民党的历史、国民党中恶棍篡夺革命的历史,都是例子斑斑的。稍知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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