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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今看:从诸葛亮到潘金莲 -王溢嘉著-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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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温和的则是因怀疑妻子“不正”而“出妻”,譬如《烘衣》一案,妇人宋氏在门首等候夫归,一僧人路过,只顾偷目视之而跌落沼中,浑身是水,宋氏请他在舍外向火烘衣,适丈夫秦得从外归,“心下大不乐”,即对宋氏说:“我秦得是明白丈夫,如何容得尔一不正之妇,即令速回母家,不许再入吾门。”

  但不管是“杀妻”、“试妻”或“出妻”,和前面妻子伙同奸夫“谋杀亲夫”,可说是“忧患意识”一体的两面;后者是“消极的被害”,前者是“积极的自卫”。这两类案例当然不足以涵盖《龙图公案》中色欲罪行的全貌,但却是值得我们玩味的两个“罪恶系谱”,即使时至今日,男性沙文主义日渐走向它的末日,移情别恋的妻子已不必借“谋杀亲夫”来挣脱婚姻的锁链,这方面的忧患虽大为减少,但性开放却也使男人心中的“幽暗意识”大为增加,“积极自卫”的忧患意识恐怕是不降反升吧!

  关于利欲的“第三种知识”

  在《龙图公案》里,涉及利欲的案件虽也有三十六起,但远不如色欲案件那么“扣人心弦”,这些案件多半是船家、旅店、猎户、地痞等临时“见财起意”,对过往商旅下手的,以“无头公案”居多。这种杀人越货的案件,即使是在“科学办案”的今天,也很难掌握到足够的线索而侦破,但在《龙图公案》里,罪犯都难以逍遥法外,包公所凭借的,除了敏锐的直觉(诗知)与睿智的推理(科学知)外,主要靠的是“第三种知识”。所谓“第三种知识”是指“诗知”与“科学知”之外另一大类广袤而模糊的“知的方式”,它包括“天启”“魔法”“显灵”“占梦”“神秘主义”等。在三十六个利欲案件中,有十八个案例的侦破都用到这“第三种知识”,比例相当高(色欲案件的侦破,也有一些用到这种“知识”,但比例没有这么高)。

  譬如《木印》一案里,包公于途中“忽有蝇蚋逐风而来,将包公马头团团了三匝”,包公暗忖道“莫非此地有不明的事”,派人随蝇蚋而去,结果在岭畔枫树下挖出一死尸。又如《兔戴帽》一案,包公至武昌府评览案卷,精神困倦,卧梦“见一兔头戴了帽,奔走案前”,包公醒来即思忖“兔戴帽乃是‘冤’字,想此中必有冤枉”。再如《鹿随獐》一案,包公回衙来至山傍,“忽怪风骤起”,令人各处寻觅,发现一无名死尸;包公回衙,“不知谁人谋死,无计可施”时,又“精神困倦”起来,于是梦见“一人无头,身血淋漓,前有一獐,后鹿随之”,包公醒来即悟凶手乃名唤“张(獐)禄(鹿)”者。

  但最神奇的当属《乌盆子》一案,贼人丁千、丁万劫夺商旅李浩财物,将其尸体入窑烧化,捣碎灰骨和泥烧成乌盆,卖给王老。王老夜里起来对着乌盆小便,乌盆竟开口叫屈。王老大惊,带着乌盆向包公报案。第一次审问时,乌盆因为自觉“赤身裸体”见官不雅,对包公问话“全不答应”;第二天,在王老用衣裳盖住乌盆去见包公后,乌盆才将被丁家兄弟劫财谋杀、骨扬灰的惨事全盘托出。

  一个人因他人利欲的出轨,不仅死于非命,灰骨竟被烧成供人便溺的乌盆;而这乌盆在见官时,仍坚持必须“穿上衣服”,才肯吐露冤情。这种将乌盆拟人化,侮辱与矜持的对比,不仅告诉我们商旅李浩的冤魂是多么的悲怨,而且告诉我们正义的追讨往往是一波三折的。

  听五斋先生说:“必尽如乌盆之决,而天下始无覆盆之虞。”问题是,看来看去,普天之下似乎只有包公这种人才具备这“第三种知识”,而这“第三种知识”说穿了,其实是冤魂的“自力救济”,而且这种“自力救济”还需碰上包公这样的“青天”才有效!事实上,它只是一种渺茫的寄托,就像我们等一下要谈到的地狱一样,是人类对世间种种冤怨与不义的一种心理补偿。

  正义的追讨需靠亡魂的“自力救济”,这多少亦是前述“幽暗意识”与“忧患意识”的投射吧?

  地狱中的最后审判

  包公的正义事实上是表现在《黄菜叶》《石狮子》《狮儿巷》《桑林镇》等案例里。在这些案例里,欲望出轨的分别是皇亲赵王、驸马、国舅与刘娘娘。但包公不畏权势,一一将他们绳之以法,所谓“关节不到,唯有阎罗包老”,其中特别令后人广为传播的是《桑林镇》,也就是《狸猫换太子》、《夜审郭槐》等改编戏剧的原本。

  《桑林镇》的故事大家耳熟能详,此处从略;令笔者最感兴趣的是“夜审郭槐”一段。郭槐在严刑拷打之下,原已招认,但因此案重大,宋仁宗又当庭审之,郭槐翻供说:“臣受苦难禁,只得胡乱招承。”于是包公想出一个妙计,在夜里将张家废园翻成阎罗殿场,把睡梦中的郭槐抓来审问,“郭槐开目视之,见两边排下鬼兵无数,上面坐着乃是阎王天子”,在自觉接受“地狱中的最后审判”后,郭槐遂“一一诉出前情”,录写画押完毕,才发现阎王乃是仁宗乔装,判官原是包公假扮。

  地狱的最后审判观念,在过去深入人心。它的“存在”可以说是世人在不公与不义的现实社会里渴求正义的“替代性满足”。“想象中的正义”是“绝对”的,因此,地狱中的阎王与判官不仅具有“第三种知识”而已,简直是“全能思想”者,任何罪恶的行为与念头,在这里都无法遁形。郭槐就是在这种观念的诱引下,从实招供,他接受的事实上是“良心”的最后审判。

  我们似乎可以说,“地狱”是“集体良心”的产物,而“正义”乃是“集体良心”所追求的目标,因此,地狱的最后审判代表的是“集体良心的审判”,也是“正义的最后救济”;而作为正义象征的包公很自然地成为“日理阳世,夜断阴间”的人物,《龙图公案》里也很自然地出现了十一个“在阴间告状”的案例了!

  就像《久鳏》一案里说“阳间有亏人的官,阴间没有亏人的理”,或像《寿天不均》一案里所说:“这样人只好欺瞒世上的有眼瞎子,怎逃得阴司的孽镜台”,阴曹之法似乎是人间法律的周延化,而地狱中的“良心审判”似乎就是精神分析所说的“超我”(superego)象征了,但从精神分析的观点来看,这种地狱里的审判还含有其他成分。譬如在《侵冒大功》一案里,侵冒大功的总兵被九名小卒和边域百姓在阴间告状,由包公审理,自然是“罪证如山”,包公怒道:“叫你吃不尽地狱之苦”,命鬼卒“将一粒丸放入总兵口中,遍身火发,肌肉消烂”,但鬼卒吹一口孽风,痛苦不堪的总兵复化为人形;尔后又如法炮制,总兵“须臾血流迸地,骨肉如泥”;而悲怨的兵卒与百姓则在一旁大叫“快活快活”。

  这种看坏人“吃不尽地狱之苦”而“引以为乐”的情景是“正义”与“良心”的写照吗?如果说这就是“正义的追讨”,那么其中也含有了“无穷恨意之追讨”的成分,“正义”里面实挟带了被害人原始的“攻击欲望”。地狱里的“绝对正义”,除了“超我”外,还有“原我”(id)的杂质。

  正义与命运的终极关系

  《龙图公案》里的正义,不只是对出轨欲望的惩罚而已,在阴间里,要求包公能为他们主持正义的还包括其他的“不平者”,譬如《忠节隐匿》一案里,忠臣与节妇在生前未受表扬,而在“阴司号泣自鸣”者;《巧拙颠倒》一案里,巧妇配了个拙夫,而向包公“叫屈”的女子;《绝嗣》一案里,行善之家竟绝子嗣,“死得不服”,而告到阎君处者;《鬼推磨》一案,则是“自家这样聪明,偏没钱用,一病身亡”,看别人傻乎乎的却金山银堆,满肚子牢骚,干脆告“钱神不公”者。

  在现实社会里,尽管有这些“不平”,但似乎没有人会为此而告进官里去,即使递上状词,恐怕也没有人能为他“主持正义”。但到了阴间,他们却纷纷发出了“不平之鸣”,这有两个含意:一是他们在阳世只是“隐忍不言”而已,到了幽冥地府,“潜意识中的不满”就立刻现形;一是作为“最后审判”场所的冥府,必须为大家理清命运与正义的终极关系。

  所谓命运与正义的终极关系是指是否有个以公平与正义为原则的“天道”,在决定芸芸众生的命运,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或者竟至“天地不仁,善恶罔报”?这是作为正义化身的包公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包公对这些阴司案件的判决上,我们可以看出,他显然是要向大家证明“天道好还,常与善人”,譬如对“号泣自鸣”的忠臣节妇,他说:“待我题奏阳间天子,阴奏玉皇上帝,叫你们忠臣节妇,自有享福之处,那贪官自有吃苦的所在”;对《绝嗣》的善人张柔,他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大凡人家行善,必有几代善方叫做积善”,张柔因祖父遗下冤孽,所以无子,但他既然行善,可转世做“清福中人,享此快活”。

  欲望与正义的十字路口

  对于世间所留下来的不平与命运的作弄,包公在阴司都根据“道德原则”给予救济,这似乎证明了“天道”的存在,但事实上,如果“天行健”,“天道”能自己无碍地运转,又何需假包公之手?所谓“天道”,主要是靠包公的执行才彰显,因此,实际上,它是一种“人道”,正义是世人对“天地不仁”所发出的“人性的要求”。而包公要在虚无飘渺的阴司才能对“不公的命运”提出最后的救济,这多少表示,在现实世界里,命运并非正义的范畴,正义对个人坎坷不平的命运是爱莫能助的(“个人命运”与“阶级命运”成为正义的议题,是近一两百年始出现于西方的观念)。

  如果我们用简单的二分法,把“出轨的欲望”视为依“快乐原则”而行事的“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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