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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冲突与变数-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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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企工作的蒋丽(02)同样埋怨对候选人的陌生。但她似乎比王慧(19)要“负责任”一些,因为她不是按顺序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选的,而是对候选人进行了挑选。不过,她的挑选方式也比较有趣:现在老说民主、民主的,要投票,给几个人名,我知道他是干什么的呀,瞎投呗。我被拉去参加投票了,可我根本不知道你是谁,你也没有演讲,说你做过什么,你到底具备什么样的quality(素质)。我就看哪个人名顺眼就投那个呗。本来一直很关心政治的华林(21),对这次民主选举也投入了关注。但他最后发现对自己选区的三名正式候选人都不熟悉,也没有看到比较充分的候选人宣传活动,让他有些失望:我的理解是代表候选人应该到选区里了解大家的要求、看法,首先不是要大家选你,而应该是先宣传你,让大家了解你,当选之后你准备做哪些事,看选民是否支持你。参与选举的人数之多可以解释为参与热情,但两者之间的联系并不是必然的。绝大多数被访问者对选举的态度并不是很积极。对于个人来讲,这种参政方式几乎没有多少参政能力要求和成本要求。而中间阶层之所以态度消极,是他们没有感觉到选举结果对他们社会生活所能产生的实质影响。所以,他们的投票行为大多不是来自内源性的动机,而是来自外界的推动。我看到许多人都说“去选举、去选举啦”,好像个“乐”似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什么的,我都懂,但就是感觉离自己比较远。看来,参政素质不是关键问题。其实,对于大部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公民来说,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已经成为常识了。这些都写在教科书里面,并且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上通过不同的课程不断强调,大部分中间阶层的教育背景基本保证了对这些条文的烂熟于心。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中间阶层的行动取向(2)

    中间阶层相对于社会基层,毫无疑问,他们拥有更高的参政素质。如果说蒋丽(02)对选举并不看重还算容易接受的话,那么做律师的曹飞(09)没有参加投票就让人有些意外。因为在一般人的印象中,律师应该最具有权利义务意识。他解释说投票那一段很忙,想尽快把一个案子结了,所以没有时间参见选举。我无法判断这种解释的真实性,但从他的语气里确实没有听出对投票的重视,以及失去参加投票机会的遗憾。曹飞(09)为自己的这个举动做了辩解,他的解释是大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的常识:选举是一种权利嘛,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我选择了放弃。陈明(17)担任主任的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选举组织工作。作为本单位选举工作的组织者,当然本人要积极主动地参与选举。但陈明(17)在谈起这次选举的时候,情绪比较激烈:我如果不是我在这个位置上,我就不参加选举,以示抗议。几个候选人我都不认识,我不知道他们选上都想干什么,我凭什么选他们。人大制度所能发挥的作用一直在发展之中,但人们仍然不能对人大选举保持一种内源性的参与热情,也许是社会的需求已经超过了这种发展的速度。何京(24)在所在行政区划内的组织部门工作,直接参与了这次民主选举的组织。谈起这次民主选举,他认为比起以前还是有进步的,主要体现在对候选人的宣传上:比以前(的选举)要好一些。以前都是限定名额,你都不认识(代表),到时候你就划勾就完了。现在起码有个简历,大家可以选呼声比较高的,政治背景不错的,历史上没有问题的。我们再在政治上把一下关,主要还是看他的声誉、威望。在基层工作多年的尤军(23)对这些年民主选举的发展如数家珍。他也认为,现在因为人大制度的作用,选举比起以前有不少进步。与何京(24)不同,他强调了一些代表非常负责任,真正体现了所赋予的“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我们这里有个代表,他退休之后发现单位领导有问题,就自己调查、整材料,前后花了几年的时间把这个单位领导“掀”下去了。他在单位群众当中威望很高,都选他,票数很高。这种代表我们区里有几个。他们提出的问题都很尖锐,这种代表对政府的监督还是很有力的。当然尤军(23)也承认,这种人大代表毕竟是个别情况,没有形成政府与代表畅通交流的制度,代表主要还是通过一些非正式的渠道反映群众意见。比如刚才提到的那个代表“并不简单”,敢作敢为,而且有一些私人关系,“都把材料递到了政治局常委那里去了”。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酝酿”的争论(1)

    华林(21)参加过多次人大代表的民主选举,对一些选举的规则有些自己的看法:就说要照顾“无知少女”吧,就是要有一定的无党派、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女性代表比例。可是为什么要有这些比例?既然要民主,大家喜欢选谁就选谁,不存在照顾问题,要不还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吗?其实,关注选举的华林(21)最后并没有参加投票,原因却让我有些意外:当地选区的组织机构告诉他,他没有选举资格,所以不能参加投票。其原因,是与社会单位化一样影响深远的户籍问题。谈起这件事,他有些耿耿于怀:虽然我在这里住了几年了,竟然还不算这里的常住人口。我的人事关系都过来了,但户口有些手续还没办好。他们告诉我没有选举权,要选举的话,必须到原来的单位参加当地的选举。可原籍的人不会去查你这个人到哪里去了,然后再通知你回来选举,实际上原来的单位也确实没有通知我去选举。你看,我想享受选举权还享受不到。我查找了相关文件,这次北京区县换届选举新修改了选举细则,针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其实很多是长期居住于北京、但没有取得当地户籍身份的市民),专门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做了说明。作为改革措施,细则打破了户籍限制,在北京有相对稳定工作的外地来京人员只要在户口所在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并提出申请不参加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凭身份证和选民资格证明即可在居住地投票选举人大代表。并且,每个区县的宣传材料上都提到了这一点,华林(21)所在区里的选举规定是这样的: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如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也就是说,理论上华林(21)是可以取得选民资格的,无论是参照细则中的前一种情况,在本地参加选举;还是参照后一种情况,回原籍参加选举。实际上,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这种理论上的可能在现实中很难得到体现——除非有专门的组织、对专门的人群,有意识地专门投入力量,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正如上文所说,人大选举之所以能够成为公民主要的政治参与途径,从选民的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参与的成本较低,所有的组织工作依托距离个人最近的单位或当地社区。要取得当地选举机关的专门确认,或者回原籍参与选举,都需要选举人专门去奔走,无疑大大增加选举人的参与成本。在选举人没有特殊参与动力的条件下,多数人选择的是放弃。所以,理论上所有人都能够取得选民资格,并参与选举,但实际操作并不简单。    
    华林(21)由于没有取得选民资格,向当地选举组织机构进行了咨询,这本身就超越了大部分人的参与热情程度。当工作人员比较负责地告诉了他具体的选举人资格规则之后,因为继续参与的成本大幅增加,他并没有继续保持参与热情,而是直接选择了放弃。    
    华林(21)的遭遇在选举程序上还不是最具有争议性和新闻性的话题。在这次北京市区县换届选举中,矛盾最集中、并引发学者与媒体广泛关注的是初始提名候选人和最终确认正式候选人的“酝酿”过程。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最初候选人的确定,在第二十三条规定“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条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得到了贯彻,并没有引发争议。但直接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只是初步候选人,其人数远远高于最后参与直接投票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因为根据第三十七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样,在初步候选人名单出来之后、正式候选人确定之前,必须存在一个筛选程序,通常称之为“酝酿”。关于这个过程,《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必要时,也可以进行预选。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这一条似乎将酝酿的组织者和主体都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却有许多含糊和冲突之处。在“酝酿”的组织上,选民小组、选区工作组和选举委员会都可以直接组织“酝酿”,上级组织者可以直接干预下级的“酝酿”,使得“酝酿”的组织职责归位不清楚。在酝酿的主体上:①根据“各选区应当按选民小组,组织选民对选举委员会汇总公布的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进行反复酝酿、讨论”,应该是全体选民;②根据“选区工作组可以召集由选民小组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主体成了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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