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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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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不再是一个国家的内政所享有的特权。这与世界法毫不相干。无论是在国际军事法庭成立以前还是以后,各国人民都没有要求制定什么世界法,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惩处,即使是惩罚他们所犯的与纽伦堡法庭判决的其他种种罪行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人道罪,也不需要世界法。把所谓的对依然受到承认的国家进行侵略战争的权利看作是国家主权的表现,这种论点是反动派反“纽伦堡”的一个基本观点。实际上,只有废除这项权利才能保障所有爱好和平国家的主权。国际军事法庭以所有四点起抗议理由所作的判决就是从这一法律立场出发的,并且用一个以爱好和平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的法庭的全部权威加强了这一法律立场。联合国宪章保证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对那些想要再次破坏和平的人来说,纽伦堡法庭的判决是通过决议,确认了条例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虽然这一事实并不足怪,但是也不无其重要性。就广义而言,1948年12 月签订并于1950 年1 月生效的关于防止及惩办种族灭绝的条约就是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一项成果。
  第三节苍白的辩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辩护律师们企图通过他们编造的一套形式主义的司法理论来为世界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严重的罪行“辩护”,企图证明人类历史上最为卑鄙无耻的这伙罪犯是无罪的。他们试图把纽伦堡法庭的判决说成是非法的,是一种专横的报复行为,他们尤其反对第一次对破坏和平的罪行所作的实际判决。对罪犯在战争期间所犯的罪行和与此有关而犯的违反人道的罪行所作的惩罚以及对罪犯策划战争的罪行所作的惩罚也都同样从原则上遭到了激烈的攻击。这是不足为奇的。因为纽伦堡军事法庭的绞架所显示的非常有效的威力对那些蓄意煽动新侵略战争的人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虽然仅此一点还不足以阻止新的侵略阴谋,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却可以抑制那些逃脱了因策划大屠杀应受法律制裁的人的犯罪欲,而这些人,无论是纽伦堡还是东京的审判都未予触及。像英国的赫希·劳特帕赫特教授这样一位著名的
  国际法学家也认为,破坏和平(和违反人道)的罪行从法学的观点上看是构成犯罪的。他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提出有利于纽伦堡的判决,比如,只有一个被告——赫斯——被判处犯有破坏和平罪,只有两个被告被判决犯有违反人道罪,其他的被告则视其在战争中所犯的罪行分别被判决犯有严重违反传统战争法规和战争习惯罪。他觉得有必要对此加以说明,“如果起诉仅仅限于‘本来意义上的战争罪’而不超出这个范围,那么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批评虽然不能一概排除,但大都是可以避免的。”各国人民最关心的不是怎样规规矩矩地进行战争,而是怎样从根本上杜绝战争。因此,惩治破坏和平的阴谋活动和危害和平的行为对世界各国人民来说都有着十分重大的原则意义。正如大家所应该考虑到的那样,对各国人民和每一个民主的法学家来说,只要看一看由于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同伙的罪行而造成第二次世界大战有五千五百万人死亡这一后果,就足以证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所作的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有一个名叫冯·克尼里姆的人,是法本化学公司的董事和首席律师,虽然他被美国军事法庭宣判无罪,但是他在1953 年发表的一部关于纽伦堡审判的长达数百页的研究著作却不是出于一位研究者的公正的动机。他缺少“起码的”正义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没有多少厂家能像法本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大发其财。
  克尼里姆及其一伙炮制了一系列形式主义的“反驳理由”企图掩盖证据确凿的罪犯和他们的罪行。1959 年12 月召开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苏联的历史学家会议指出,当前在西德大量为战犯翻案的宣传中,有许多形式主义的法律观点。尽管这些观点是不科学的,是没有任何原则根据的,但是会议还是希望能从根本上驳斥这些观点。因为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律思想在西德对许多人都有着影响。卡尔·波拉克对于这个问题作了正确的回答,他说:“问题的关键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法律在这里(对于战犯的辩护人来说——编者)只不过是为达到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而已。”翻案实际上就是“公开准备战争的一个步骤,只不过为了欺骗群众而伪装得更加巧妙,并给它披上了一件虚伪的法律外衣。要揭穿这种声名狼藉的法律伪装,因为德国军国主义分子和法西斯分子所犯的全部罪行都打着法律的旗号”。这就是说,这些罪行都披着“法令”和“命令”的合法外衣。
  特别要加以揭露的是对破坏和平的控告所提出的一种主要“辩护理由”,即:在犯罪的当时,也就是说,在法西斯主义策划战争和发动战争的时候,不存在禁止侵略战争和禁止密谋活动的法律规定,追溯既往地运用刑法是不能允许的。所以也不能以在1945 年才作为国际军事法庭的条例规定下来的关于禁止侵略的条文和与之相关的制裁当作判刑的依据。这种辩护理由是否成立要看援引既往这一基本准则是否有理。所谓“nul…lapoenasinelege” (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明确地说明,就是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这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有所规定:“刑罚必须按犯罪当时已为法律规定的条文制裁之。任何刑法均无追溯既往的效力。”事实上,这项原则是国际公认的刑法裁判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德国法西斯分子,也就是法西斯主义的国家——纽伦堡法庭所判决的罪犯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级领导人和当权者——曾在1935 年6 月28 日颁布的法律中废止了德国刑法法典第二条所规定的、而且得到宪法保障的这一原则。1946 年1 月,“管制委员会法规”又宣布了法西斯分子对刑法的专横修改无效。从而,这一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原则又得到了管制委员会四大国,即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执法的四大国的承认。
  只要人们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使用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那么被告和他们在纽伦堡法庭上的辩护人援用这一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则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挑衅行为。只有历史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形式主义地理解禁止追溯既往的原则才能把握住它的意义和实质。德勒和里希特在他们的文章中指出:“‘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是在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反对专制的封建法庭的斗争中形成的。就其本质来说,这一原则是用来维护正义和保障权利的。。。在惩治纳粹分子的专制暴行和恐怖罪行的问题上完全抽象地、形式主义地侈谈‘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并把它当作设置障碍的辩护理由,这样做只能是颠倒这一原则的内容,即从以维护正义和保障法律为宗旨的这一原则颠倒为追认纳粹分子的滔天罪行是合法的一种伎俩。”当然,还有另一引起令人信服的论点。例如,法国首席起诉人德芒东说,恰恰就是法西斯分子在德国活动的时期废除了这项原则;美国首席起诉人杰克逊和克尔森教授分别认为,由于法西斯主义分子从来就无视国际法,所以才丧失了受禁止追溯既往这一原则保护的权利。
  以不得追溯既往的原则为根据的辩护理由也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驳斥。法庭的根据是,禁止实行事先没有法律规定的刑罚的公正的一般原则,而不是对主权的限制。这就产生了唯一一个要回答的问题:共同设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国家是否因为他们规定了破坏和平罪应受的惩罚和个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就等于不公正地行使了他们的主权了呢?判决书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保证、没有发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他惩处决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的。”L·N·斯米尔诺夫更加令人信服地表明了这一点,他说:“我在许多国家都与人们谈起过纽伦堡审判,在日本列岛,在东方的阿拉伯国家和在我的祖国,不管在哪里,只要我谈到纳粹分子仅仅通过警察活动和在灭绝营、毒气室里就杀害了一千二百万人的时候,当我谈到,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人遭到了纽伦堡军事法庭的无情的惩罚,谈到他们被绞决,尸体被焚烧,骨灰被撒在纽伦堡大街上的时候,到处总是得到那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的一致拥护。我坚信,如果我告诉他们,对类似的罪行负有责任的那些罪犯仍然逍遥法外,那么肯定会激起这些纯朴而正直的人们极大愤慨。”正是各国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决定着今天在共同的国际环境中生活的各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合法性。人民群众的这种法律观念是今天国际法的根本,并给予国际法以民主的性质。
  至于在纳粹分子阴谋策划和进行侵略战争破坏和平的当时,侵略是否已经正式被宣布为犯罪行为的问题,对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裁决和对所有战犯的审判均无任何影响。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量刑标准得以立即付诸使用说明了判决具有充分的基础,就是从法律的观点看也是如此。这样就有必要取消法律上承认的在伟大的十月革命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时期里——出现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解释,以及在这个时期达成的协定和规定。国际军事法庭特别认为,在1928 年订立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实际上,爱好和平的苏维埃国家根据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从革命开始的那一天起就站在原则上全新的法律观点的立场上。苏联从它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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