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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考查组 作者:陈玉福-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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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次进入了她那狭窄的身体……
  也许是在小倩身上劳作太久的缘故吧,精疲力竭的吕黄秋鼾声大起,他睡着了。忽然,手提电话在黑暗中刺耳地响了起来。
  小倩打开了床头灯,拿起电话看了一下来电显示,推醒了吕黄秋说:“吕总,可能是绑匪的电话。”
  吕黄秋一下子坐了起来,接上了电话。
  “是吕老板吧?你太太和儿子在我这里很安全……”
  吕黄秋打断了对方慢条斯理的、冰冷的声音大声说:“你让她们接电话!”
  “嘿嘿嘿嘿!吕老板,你在江湖上这么多年了,咋连这点规矩都不懂?啊?你是怀疑肉票的安全吧?放心,肉票对于我们来讲,那可是2000万美金哪!嘿……”
  一阵狂笑过后,绑匪说:“你的别墅院门里,有你太太交给你的东西,记住,不能报警!否则,你太太和儿子的性命难保!”
  绑匪仍旧是慢条斯理,但字里行间透出一股杀气,未等吕黄秋回话,电话挂断了。
  吕黄秋忙穿上衣服下楼来到了院里,小倩在大门口处捡起了一个硕大的牛皮纸信袋,交到了吕黄秋的手里。
  吕黄秋忐忑不安地拿着信袋急急走进一楼客厅,打开一看里面是妻儿的照片和妻子写给他的字条,另外还有两粒手枪子弹。
  纸条是妻子钱风兰亲笔写的:

  黄秋:
  我和小虎被他们抓到这里来了,他们要2000万美金,你要设法凑齐交给他们。不然的话,我们今生今世就不能见面了。
  钱风兰
  ×月×日

  吕黄秋拿着子弹的手颤抖着,心情无法平静下来。虽说自己的儿子、女儿为数不少,可那都是地下的,而公开的、也是他最喜欢的儿子就只有吕小虎了。如果小虎母子有个三长两短的话……吕黄秋不敢往下想了。
  吕黄秋被蔚小倩扶着上了楼,他决定按阿英的计划行事,立即报警。吕黄秋查出号码后把报警电话打到了市警察局刑侦队。
  刑侦队长索克一听是中国警方通缉的要犯吕黄秋,就吃了一惊,但他听完全部案情后,心情也沉重起来了。他知道,这不仅仅是一个大案,弄得不好他也会因为这个案子而丢官弃爵。他没有一丝耽误,连夜把案情汇报给了市警察局局长麻斯里达。麻斯里达听完汇报,觉也睡不着了。他通知索克,他要和刑侦队长亲自去吕黄秋家里了解情况。
  市是国的首都,这几年因为治安案件频发,总理办公室已经不止一次的召集市警察总局的首脑和警察局长麻斯里达开会,声称市的治安案件如果得不到控制的话,他们将引咎辞职。正在这个节骨眼上,被中国通缉的要犯吕黄秋家小被绑匪绑架了,麻斯里达能不着急吗?
  麻斯里达和索克等人到吕黄秋的豪宅里了解了些情况,并收走了牛皮袋、手枪子弹。同时,他们还从吕黄秋的手机里调走了对方的电话号码。
  临走时麻斯里达告诉吕黄秋,从现在起,你的别墅周围将有警察暗中保护。千万要记住,不准向外界、尤其是新闻界透露有关这个案子的情况,否则消息传得满城风雨时,绑匪很可能会撕票。
  吕黄秋一个劲地保证,决不走漏一丁点儿消息,他相信警方一定会救回他的妻儿的。
  索克在麻斯里达耳边轻轻说了几句什么,见部下已在吕黄秋的楼上楼下装好了窃听器,便告辞走出了大厅。
  真是见鬼了,麻斯里达等人刚走出别墅,就碰上了一帮肩扛摄像机、手拿照相机和录音机的各路记者。他们把一支支话筒对到了局长和刑侦队长的嘴边,要采访警方对这起绑架案的有关情况。还有一辆一家电视台的现场转播车,竟然架起了天线,虎视眈眈的面对着这座别墅。 
  麻斯里达脸色铁青,嘴都气歪了。他大喊着“无可奉告”,在警察们的保护下,好不容易甩开了记者。
  “天哪!”麻斯里达上车后嚷嚷道:“如果让这些可恶的家伙们把消息捅出去,那就麻烦了。”
  索克说:“让总局通过上层活动一下,不准将这个消息报道出去。”
  “只有这样了。”局长摇摇头,有气无力地说。
  市警察局即刻召开了吕黄秋家小绑架案分析会议。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周密的布置。尤其是新闻媒体方面,他们通过上层的干预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市警方布下了天罗地网,各种警种的警察都集结待命,准备和绑匪进行一场殊死的较量,尽可能的救出人质。…… 

  2001年11月17日,一个寒冷的日子。
  新城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小凡反诉钟祥妻子刘洁,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将刘洁未经允许强行收走的住房退还给任小凡。尽管审理因市上领导的干预而没有公开,可消息灵通者竟来了好几百人。民事庭小小的审理室无法容纳这么多的人,经请示后只好移到了法院的大型审判庭。能容纳1000多人的审判庭顷刻间已是座无虚席了。
  九点整,法庭宣布开庭。法庭首先宣读了任小凡反诉刘洁,收回住房并要求被告承担强行收走原告住房给原告带来的各种损失费用10万元。本来是刘洁起诉任小凡,可刘洁叫上人强行收走了任小凡的住房。就在她要撤诉时,任小凡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又将刘洁告上了法庭。
  具体事由摘要: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自筹四万元、朋友钟祥资助四万元在新华里14区购买三室一厅住房壹套。有原告与朋友钟祥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第三条是:“钟祥自愿将购房款肆万元赠送给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住房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原告律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丈夫与任小凡的协议书复印件,刘洁傻眼了:面对丈夫的签字,刘洁只有目瞪口呆的分了。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师说,钟祥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
  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庭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出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休庭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连门都出不去了。……
  针对庭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了。虽然没有做出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什么结果?”于波问程忠。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不见得吧。”于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按《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眼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子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所以,”程忠说,“法院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呼声而选择‘情’,不选择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不管怎么判,钟祥也是一个新闻人物了,所以……”
  “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了,”程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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