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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大宋-第3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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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对付贪污的律法说起来不复杂,简单一点:罚的你倾家荡产,却给你妻儿老小留条活路(若是女方嫁过来时资产丰厚,并且如实登记,那后续生活也不愁的)。若有人敢收藏你的转移资产,且想隐藏不上报,查出来一律同罪。若有公职人员在其中浑水摸鱼,也要被罚的倾家荡产,丢官入监。
并且,服刑期间,你可以每三年申述一次,由五个独立系统的官署衙门派人组成调查组,对你的申述进行复查。放心,这个调查组里有人想借此晋升呢,绝对会认真给你查的。查不出来,你就继续坐监服劳役。
当然,为了精简效率,罪犯坐监最多拥有五次申述调查组的机会。五次后,也就是十五年过去了,基本上也没翻盘的希望。
若真是冤枉的,算你上辈子造孽太大,认命吧。
第576章 酷法()
酷法也需要理由,若是理由合情合理,百姓是绝不会有怨言的。
中华国制定的律法相对比较完善,方方面面都考虑到,就是处罚太重,尤其是对公职人员的处罚。
但在这酷法下,又比前朝多了一丝人性,至少不祸及妻儿老小,律法不会株连无辜。就算对待叛国罪的罪犯,也只是对其直系三代的儿孙禁止入公职,禁止出国境等限制,不会恶意滥杀。
商务大臣鲜于光等四人落马后,坦坦荡荡地认栽了,放弃申述机会。将入监六个月后,在菜市口公开处以绞刑。
这等待死刑的六个月内,他们还有一次申述机会,不过看样子是用不着了。
这四人贪污最大的也就是鲜于光了,收受贿赂数额达到了一百七十万元,从他家地窖里挖出一堆前朝的金银块和朝廷新的金银钱币。
他们四人的空缺,从次一级的行省级官署里挑选,张林完全放手。先从其中选出政绩优异的几个候选人,然后让内阁大臣们自行投票决议。
这倒是很新鲜,前朝像内阁大臣可都是皇帝钦定的,宰相都做不了主。
内阁大臣们也是有些兴奋,毕竟这可是人事权啊,尽管陛下和首先拥有三票权和优先权(候选人同票情况下以陛下选定的为优先,陛下放弃推选,则由首相推选),但不妨碍其他大臣们加一起的力量大啊。
鲜于光等人的案子还没审完,四位候选人就呼之欲出了。等案件落实,候选人才能正式履职,这段时间,他们得交接工作,办理离职手续。鲜于光等人等案件核审完结后,判刑剥离爵位,还得在离职手续上签押,正式给其他人腾出位置。
法度化、条理化、规矩化的基础上,可以酌情带一点儿人情味,这是朝廷追求的目的。
历朝历代,像是鲜于光等四人的位高权重,一般是由陛下亲自提审。而这次元武陛下全程没有参与其中,全部交由律法总署按规矩办,连见都没见一面儿,也就是让特使带了一份“朕很难过,尔等辜负朕的期望”之类话语的手诏在罪犯们面前读了一番。
鲜于光等人在狱中接到陛下手诏,跪伏于地忏悔嚎哭,声称有负圣恩,谢陛下全尸和留妻儿老小活路之类的屁话,其声戚戚然也。
讲实话,张林对这个鲜于光的印象还是很不错的,在商务总署里干的有声有色,是个能吏。此番落马,也是可惜。贿赂此人的商人当然也逃不开去,被罚的倾家荡产,坐监劳役去了。
后世乾隆留给其儿子一份家产,那便是有名的和梗吻斐员ァ�
这次朝廷光处罚这四位内阁大臣和其牵连出的商人们,就充公了八百多万元的巨款,回收了四十多个私商工厂和许多房产。拍卖后,还能再赚一大笔,总额约莫一千万元。
这对商人们而言,不亚于一场地震,看出了律法可不是闹着玩的,一旦朝廷动真格了,可是六亲不认的。
跟着朝廷经济发展政策吃肉喝汤的商人们俱都收敛起来,许多没被查出来的官员也悄悄地把贿赂还回去,就算倒霉地被查出来,也可以努力抵赖一番。
比起钱,还是官帽和命更重要。
朝廷对自首的官员相对比较宽容,百倍罚金后(很少有人能偿还,最后基本都是抄家)叛以流放千里,坐监服刑期满,还可以在当地重新考基层公职人员,为国家发挥余热。
贪污罪不论数额大小,最低五年坐监劳役期,自首减半。
这个五年是最低时间,比如自首后叛了十年,表现好之类可以最高减刑三分之一的服刑期,需要最少服刑六年四个月。比如自首后叛了六年,那么减刑之下,不得低于五年。
对于不自首,被人举报或者查出来的贪污犯,就算表现好……比如咬出其他人……也只能最多减刑四分之一。
就比如后世三路毒奶粉的田某某,假若她是贪污犯叛了十九年,就算她咬出其他人,在狱中表现好,也不得减刑超过四分之一,必须得服刑满十四年九个月。当然,这样的人放在新朝廷,只有绞死一条路。
中华国对死刑就是死刑,绝不姑息,哪怕放了其他罪犯一马,也绝不把死刑改为无期。表现好的,最多就是给予其家人救济补贴。
对无期徒刑的罪犯,就算立下天大功劳,也得在监狱里服刑三十年。就算表现好,最多是给予其照顾,不让其在矿山这种扒皮的地方吃苦服刑,给安排个轻快的活计。
中华国律法,对恶意生产并且批量贩卖假药、假食物致死的商人的处罚非常之重,不是死刑就是无期,没有商量余地。任你天大背景,咬出再多的人,绝无减刑一说。
所以啊,新朝廷的律法,你说他是酷法,处罚的确是残酷无比。但狠辣之余,也非常的公正,很是人道主义。
比起前朝动不动就抄家,动不动诛杀九族,官员动不动胡乱抓人,新朝廷很显然是讲规矩的。办你,就会拿出让你心服口服的理由,你不服还可以申述,申述还不止一次机会。
你还可以聘请熟悉律法的律师给你申述(宋朝无有讼师,有的也只是说关系的人,这是新诞生的职业),给你找律法里的空子。能找出来,算你有本事。
还别说,朝廷这几年律法之所以能愈来愈完善,还多亏了这些律师的帮忙。虽然不少人因此逃过一劫,但总归是把后来者想逃罪的路给堵死了。
这些人逃过一劫后,自然是夹起尾巴做人,下次可没这么幸运。
张林在律法上不比在经济发展上投入的精力少,和司法大臣李纲、律法大臣丁忧、最高法院长管卫等人不停地补充完善律法条令。对一些尚未出现但有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提前定刑,方方面面都照顾到了。
前朝对刑事案例通常是采用“沿袭前案处罚结果”的规矩,意思是说,比如通奸……没杀人……的罪,前朝一般是把女人弄死,男人流放苦役之类。
但新朝廷是明确定刑,凡通奸罪,不管情又如何,当事男女一律处以十年以上刑期。减刑后,最低十年服刑期。
哪怕女人坏着孩子,也得在监狱里生,哪怕女人外面孩子嗷嗷待哺,也不得从宽保释出去。就算女子丈夫求情,也不能减刑免责。
当然,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朝廷对男女双方离婚的判决,男方女方均有权去当地婚姻办公署里申请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按最近一次财产登记表实行,根据男女双方实际的工资水平,按比例分割。
比如张三和李梅在中华元年结婚,男方有资产200元,房屋等等不动产,女方有资产100元,带来的嫁妆10元。婚后,男方工资为10元每月,女方为5元每月。
那么离婚后,财产按照当初登记(中华国有婚嫁财产登记这个规定)的数目为基础,女方可以拿走当初登记的财产和嫁妆钱,并且按照工资比例2比1,进行夫妻双方存款总额的分配。至于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时是谁的就是谁的,不得分割。
孩子按照工资高者归属,除非一方自愿放弃,并给与另一方每月定额补贴,或一次性大额补贴。双方都不要孩子,孩子送入慈善教会,夫妻双方一次性大额补贴给教会。
夫妻想要离婚,谁都可以去申请,不过必须在孩子三岁之后才可以,且必须经过最少两年的分居期,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妻妾行房(qj罪、猥亵罪),妻妾亦不能与外人男子行房或者光明正大地私情幽会(通奸罪、偷情罪)。
这个婚姻法出炉后,引起的争议还是很大的,不过民间却罕有离婚现象,盖因社会道德舆论很霸道。
女子嫁出去后,若是申请离婚,就没了住的地方(必须离开夫君名下财产的住宅)。若回娘家更是丢人现眼,且孩子一般是叛给工资高的男子,还得守两年活寡,自己养活自己。
除非是女子娘家家境优越,给予一些经济帮助,否则无异于给自己找苦吃。当然,随着女人经济愈发独立,这种情况是可以改善的。
张林虽然不喜看到离婚现象增多,但夫妻双方若是混着过下去,也没意思不是?
律法中对财产分割还是很明确的,女子既不能利用婚姻骗取钱财,也不能获得男子的房产等等,离婚的经济利益很小。
不像后世那般直接一分为二,这不是明着鼓励女人离婚嘛。
第577章 宪法()
北地战争正打的轰轰烈烈之时,借着这次廉政巡察的机会,张林也将宪法从律法中分割出来,在名义上正式把司法独立于内阁的权利确定下来。
中华国宪法总纲,中华国律法条令。
宪法是律法的基础,是总纲,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律法是依附于宪法基础上完善出的条条框框里面的具体内容。
就像一棵大树,宪法是根系延伸出来的树木躯体,律法则是树枝和树叶,两者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律法的法律效应低于宪法,公职行政法、国民法、婚嫁法、孩童保护法、商法、刑罪法、诉讼法、劳动法、经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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