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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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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几乎所有的契约论者都认为自然能力和自然属性存在性别差异。
当代契约论者也暗中蹈其覆辙,不过这一点他们并不自知,因为他们把女性存在归属于似乎是普遍的、中性的“个体”范畴之下。
社会契约的故事最近得到重写,但性别关系却并没有进入人们的视野,因为具有性别差异的个体消失了。
在《正义论》中,处于原始位置的各方都是纯粹的理性实体。
罗尔斯在这一点上是康德的追随者,虽然康德的观点与其他古典契约论者在某些方面相似(我将在第六章对此加以论述),但他的原始契约观还是与他们有所区别。
康德并没有提供一个政治权力起源的故事,也没有提及(或者假设)人们曾经达成过一个原始协定。
康德对这类政治虚构并不感兴趣,在他看来,原始契约“仅仅是一个知性理念”,康德,莱斯(HReiss)编:《政治文选》(Political Writings),第79页。
一个理解现实政治制度所必需的理念。
同样,罗尔斯在最近的讨论中写道,他自己的论证“试图只依赖那些体现在立宪民主政治制度以及公共传统对它们的解释之中的基本直觉理念。
“原始契约作为一个知性理念而不是一个政治虚构,有助于”使我们弄清我们现在的所思所想“。
罗尔斯:《正义即公平:从政治的角度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角度》(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载于1985年3月14日的《哲学与公共事务》(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第225页和第238页。
如果罗尔斯要揭示自由平等的、各得其所的各方是如何同意接受那些现存制度所固有的(与其相当接近的)原则的,那么就必须要有知性理念。
古典契约论者所面临的政治权力问题消失了。
罗尔斯的任务就是去寻找一种原始位置,以证实“我们”对包括男权隶属关系在内的现存制度的直觉。
罗尔斯声称他的处于原始位置的各方对于关于任何自身的“特殊事实”都全然无知。
罗尔斯:《正义论》,第137页和第138页。
各方都是自由公民,罗尔斯声称他们的自由是一种“发展、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的概念的道德力量”,它视自己为有效要求的来源,对其目的负责。
如果公民改变了自己善的理念,这仍然无损他们的“公共身份”,也就是说,无损他们的作为文明个体或公民的法律地位。
罗尔斯还声明,原始位置是一个“代表工具”,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第241页和第236页。
但代表的存在并没有什么必要性。
作为理性个体(姗德尔曾经注意到这一点),各方彼此之间并没有区别,一方就能代表其余各方。
实际上,在罗尔斯的“无知面纱”之后处于原始位置的个体只有一个。
姗德尔:《自由主义和正义的局限》(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第131页。
因此,罗尔斯说“我们可以从一个随机挑选的人的角度来看原始位置的选择(契约)。
“罗尔斯:《正义论》,第139页。
罗尔斯的各方仅仅只推理和选择——或者说一方作为他们全体的代表行事,因此他们的身体可以弃之不顾。
这个代表是无性的。
这个没有身体的作出选择的一方对一个至关重要的“特殊事实”也就是说他自己的性别一无所知。
罗尔斯的原始位置是一个彻底的逻辑构造,它是一个无人居住的纯粹理性领域——当然,罗尔斯像他的前辈康德一样,不可避免地要在自己的论证过程中引进实实在在的、具有身体的男性和女性。
罗尔斯在把对“特殊事实”全然无知作为先决条件之前,就已经断定各方都有后代(这是他们的心之所系),罗尔斯还声明他通常把各方都视为“家长”。
罗尔斯:《正义论》,第128页。
他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可以一劳永逸地设定没有任何实质特点、没有身体的各方,并假定有性别差异存在、性交发生、孩子出生和家庭形成。
同时,罗尔斯的原始契约参与方又是纯粹的理性实体,是“家长”,或者说是代表妻子的男人。
罗尔斯的原始位置是一个逻辑抽象,它是如此的严格以至于其中什么也不发生。
与此相反,古典社会契约论者所描述的各种各样的自然状态都是生机盎然的。
他们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代代相传的条件。
男人和女人走到一起,发生性关系,然后妇女生育。
无论婚姻关系存在与否,无论家庭是否形成,他们所处的环境都取决于自然状态被描述为一种社会条件的程度。
我将首先讨论霍布斯,他是第一位契约论者,他描述过人人相互攻击的社会战争。
霍布斯的思想是契约学说的一个理论极端,他的彻底个体主义对当代契约论者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然而,人们在构造现代男权论之前,必须抛弃霍布斯的几个极为重要的观点。
在霍布斯看来,一切政治权力都是绝对权力,征服与契约之间没有差别。
后来的契约论者则对自由协定和强制顺从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即使国家得到对公民的生杀大权,这种政治权力也是受限制的,受原始契约中条款的限制。
霍布斯还把一切契约关系,包括性关系视为政治性的,而现代政治理论的一个根本假设就是性关系不是政治性的。
霍布斯还揭示,公民制度是现代男权制的开山鼻祖。
我曾经提到过,霍布斯与其他古典契约论者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天赋的统治权,甚至男人对女人的统治权也不存在;自然个体的属性和能力在分配上不分男女。
男女在体力或智力上并无差别,一切个体都是孤立的、彼此提防的。
因此性关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发生:要么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相互同意(签约)发生性关系,要么是一个男人通过某种策略得以在力量上胜过女人并用强力将她带走,虽然她也有能力对他进行报复和谋杀。
古典男权主义以政治权力自然地起源于父亲这一论点为基础。
儿子生而就是他父亲的附属品,政治权力就是父权。
霍布斯则坚持认为一切政治权力都是约定俗成的,在自然状态下,政治权力不是父权,而是母权。
一个婴儿必然会有父母双方(“至于生育,上帝规定男人成为一个帮助者”),霍布斯:《利维坦》(Leviathan),载于《托马斯。霍布斯英文著作集》(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第3册,第20章,第186页。
但是父母双方都不具有对于孩子的主权,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服从两个主人。
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孩子的政治权的不是父亲,而是母亲。
“每一个生养孩子的妇女都同时既是一名母亲,也是一名君主。
“霍布斯:《论公民》,载于《英文著作集》,第2卷,第9章,第116页。
在出生时,婴儿处于母亲的权力之下。
母亲决定是抛弃这个孩子还是养育这个孩子。
如果她决定“抚养他”,她如此做的前提就是,“他在长大成人后不可与她为敌,”同上,第9章,第116页。
也就是说,婴儿必须约定要服从她。
婴儿协定是霍布斯把强制性顺从与自愿协定相等同的一个例子,是一个把征服与同意同化起来的例子。
服从不可抗拒的权力以换取保护,而无论这种权力是征服者的刺刀还是母亲对新生儿的权力,对霍布斯来说都是一个有效的协定:“保存生命成为目的,为此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附属品,每一个人(或者说婴儿)都不得不服从那个其权力既可以拯救他、也可以毁灭他的他(或她)。
“霍布斯:《利维坦》,第20章,第188页。
因此,母亲对儿子的政治权力起源于契约,她所得到的是一种绝对君主的权力。
母亲的政治权力来源于这一事实: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婚姻法是不存在的。
“霍布斯:《利维坦》,第187页。
婚姻并不存在,因为婚姻是一项长期安排,长期性关系,就像其他诸如此类的关系一样,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下实际上是不可能建立和维持的。
他的个体是纯粹自利的个体,因此,只要对自己有利,他们就会破坏协定,或拒绝履行契约。
签订一个和约,或者是说签订一个协定就会使人们易于受到背叛。
如此一来,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坚守契约就成为一个特有的问题。
惟一安全的契约就是制订协定和履行协定同时进行的契约。
如果人们同时交换包括人身权在内的所有权,就像在一次性性行为中所发生的那样,那么问题就不会出现了。
如果一个孩子的出生是这种行为的一个后果,孩子的出生发生在很长时间之后,那么,这个孩子就属于他的母亲。
一个妇女可以立约把她对孩子的权力让给父亲,但是,既然妇女生而就与男子平等,妇女就没有理由这样做,尤其是在没有办法确定父亲身份的情况下。
正如霍布斯所注意到的那样,在没有婚姻法的条件下,父亲的确定取决于母亲的证词。
霍布斯对父权的自然基础的批判表明,在自然状态下只存在一种政治权力形式:母权。
一个成人对另一个成人似乎并不可能具有主权,因为两种性别的个体都很强壮,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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