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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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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以及以下其他引文都出自59~60页。
       某些个体可能具备杀死他人的能力,解除武装的条约只有在一部分人口被消灭之后才有可能缔结。
       这种情况与两个人的情况相似,布哈南的原始环境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也非常相似;两个个体之间的不平等恰如两个成活下来的人之间的不平等一样,并不足以使任何个体或群体决定性地击溃其他个体或群体。
       布哈南实际上是在偷运粗糙自然平等的私货。
       这样一来,个体就有理由和动力缔结解除武装的契约,这个理由就是:财产的普遍安全得到保障。
       布哈南的另一个例子与此完全不同。
       某些个体具有“超凡的能力”这一假设的结果是强者夺取弱者和无能者的财富(而不是杀死他们)。
       然后,他们就缔结一个解除武装的契约,但是,布哈南认为这个契约“可能与奴隶契约有些相似”。
       弱者一旦被征服,契约就得以签订,弱者同意为强者劳作以换取“能够维持生存之物”。
       双方都从这种奴隶契约中有所收获,因为人们再不必“竭力防御和大肆掠夺”。
       布哈南认为自己对“奴隶制的解释可能有点拐弯抹角”,但这是因为他想使自己的分析能够完全普遍适用。
       实际上,除了解除武装这一点之外,他的观点还是停留在古典契约论者对奴隶契约的传统解释之中。
       他的观点还表明,如果要使契约论所固有的问题不至于变得过于明显,有关自然平等的假设就不但不是多余的,而且还是必要的。
       如果假定某些个体生而就比其他个体更加强壮更有能耐,如果还假定个体总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就不可能出现能够形成平等的公民个体或市民关系的、由不偏不倚的法律所制约的契约;原始条约所建立的就将是一个主人和奴隶的社会。
       强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征服弱者,强制性地解除其武装,掠夺其财产,并签订一个契约,被征服者同意从此以后为他工作以维持生存,或换取保护。
       强者可以把契约说成是对双方都有利;强者再也不必受苦受累,而弱者也相信自己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双方都背上了一个包袱;奴隶必须工作(服从),主人必须负担奴隶的福利。
       奴隶契约给双方造成的负担是一样的,给双方带来的利益也是一样的。
       对布哈南的观点进行引申,人们就会发现,我们社会的真实契约也存在着一些令人尴尬的问题。
       当强者强迫弱者签订奴隶契约时,显而易见,人们可以反对说这不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威胁使“协定”无效。
       霍布斯对自由协定与强制顺从不加区分,他代表着契约论的一个极端。
       自然状态下“家庭”的形成要说明的是霍布斯的这一观点:一旦个体彼此立约,这样做的理由与契约是否有效并没有什么关系;契约已经签订这一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充分理由。
       一个人独坐书房,仔细权衡立约的利弊;另一个人在枪的威逼下被迫签约,在霍布斯看来,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区别。
       然而,要想保证弱者同意签约,并没有必要借助征服者之剑,在现实社会不平等的条件下,这样的“动力”不难寻找。
       人们禁不住要问,在社会不平等比比皆是之时,怎样才能算自愿立约。
       这就是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关注就业契约和婚姻契约的签订条件的原因。
       在英美等国,男女现在在法律上都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但是,由于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某些契约或者说许多契约所形成的关系还是与奴隶契约有着某些令人不快的相似。
       一名批判者最近说契约“不是孩子、仆人、受约束的妻子和奴隶的发明,而是商人、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发明”。
       拜尔:《垄断与反垄断》(Trust and Antitrust),载于1986年的《伦理学》(Ethics),第96期,第247页。
       但是,这也不完全正确。
       契约被视为一种完全适合于仆人和妻子的发明——有些契约论者还把契约视为一种适合于奴隶的发明。
       契约论似乎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至少在男人之间是与奴隶制相排斥的。
       契约论的核心就是契约是一种保障和改善自由的方式。
       奴隶制是一个个体完全臣服于主人的武断意志,这与自由水火不相容。
       因此,契约和奴隶制一定是相互排斥的。
       那么,为什么古往今来总有一些契约论者把奴隶契约,或与奴隶契约非常相似的契约也包括在合法协定之中呢?奴隶契约的观念,或者我所说的公民奴隶制听起来相当奇怪。
       人们大都不会认为一个奴隶会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立约为主人工作,而是(就像美国南部的奴隶一样)被迫从非洲运来,强迫性地被卖来卖去,然后在皮鞭的威胁下劳动。
       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Rawlsian)的直觉相当准确。
       契约奴隶制与历史上的奴隶制只有一点相似:真正的奴隶制是终身性的,奴隶契约的期
       限也是一样。
       人们把自己卖身为奴,这样的例子真是数不胜数。
       参见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比较研究》(Slavery and Social Death:A parative Study),第130~131页。
       然而,这种自卖为奴还是不同于自愿成为公民奴隶。
       公民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奴隶”。
       不过,奴隶契约所产生的“奴隶”除了契约期限不同之外,其他方面与工人或雇佣劳动者并无不同。
       当代契约主义者继承了某些早期理论家的观点,把奴隶契约与就业契约相等同;公民奴隶契约就是一个广义上的就业契约。
       历史上曾经发生过一件荒谬可笑的事情。
       在美国南部,奴隶得到解放,成为雇佣劳动者。
       而现在,美国的契约主义者竟然主张所有工人都应该有机会使自己成为公民奴隶。
       当然,南方的奴隶社会不同于古往今来的其他经济生产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奴隶制还出现在许多经济生产以其他劳动形式为基础的社会里,英国也不例外,我将在第五章讨论一下英国)。
       在北美洲,奴隶社会是一种范围更广的社会制度的一部分,这种社会制度自称为公民社会,也许还自称是公民社会的最佳例证,是一个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
       南部六州在1856~1860年间通过法律,让黑人自愿地成为奴隶。
       恩格曼:《有关男人所有权的几点思考》(Some 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Property Rights in Man),载1973年的《经济史杂志》(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第33期,第44页,脚注2。
       美国的国父们——特别是托马斯。杰斐逊,他直至弥留之际都还在蓄奴——宣扬过与社会契约论者尤其是洛克相似的观点;杰斐逊呼吁“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
       他们从自然手中获得这种权力“。
       杰斐逊,帕多夫编:《民主论》(Democracy),第24页。
       奴隶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者,虽然实际上人们在许多情况下很难把奴隶存在的条件与其他形式的非自由劳动力如农奴、雇农和其他人身不自由者的劳动区别开来。
       奴隶与其他劳动者不同,因为他是主人的合法财产。
       奴隶不再是人,而是一件物,一件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的财产。
       主人不仅拥有奴隶的劳动、服务或劳动力,而且还拥有奴隶自身。
       因此,一个简短的奴隶定义说“他本人是另一个人的财产,他的意志服从他主人的权威,他的劳动或服务是通过威胁获得的。
       “戴维斯:《西方文化中的奴隶问题》(The Problem of Slavery in Western Culture),第31页。
       但是,奴隶制不仅仅把人类转化为财产。
       用奥兰多。帕特森的名言来说,奴隶是“一个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人”。
       奴隶被排除在“世俗社会之外”,“他不再有权属于任何合法的社会阶层。
       “奴隶还被”广泛地贬低“,因为他的社会存在和价值完全通过主人而反映。
       帕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4页和第10页。
       一个人并没有因为缔结一个公民契约就成为一件不体面的、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已经死亡的财产,这一点自是毋庸多说。
       历史上的大多数权威人士都同意奴隶制并不是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战争和征服:在古代,奴隶制是战争中死亡的替代品……奴隶制并不是一种谅解;它是一种特殊的有条件的减刑。
       只要奴隶承认自己的无能,死刑就可免除。
       主人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赎买者。
       他所买到或得到的是奴隶的生命,禁止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杀害奴隶并没有剥夺他对那个生命的权力。
       同上,第5页。
       奴隶制是与暴力和征服联系在一起的。
       奴隶死了,奴隶被释放了,如果要想维持一定的奴隶储量,就必须不断地重复起初的猎奴行为(虽然在美国南部,奴隶的生育率很高,释放奴隶极为罕见)。
       同上,第3页。
       保守地估计,至少有15亿名非洲人被卖到新世界为奴。
       戴维斯:《奴隶制问题》,第9页。
       奴隶主采取五花八门的方式,如姓名、服装、发型、语言和身体上的记号,这个材料来自帕特森的《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8页。
       使用作为主人之标志的工具——鞭子,千方百计把自己的奴隶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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