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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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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在父亲的政治权力和儿子生而具有的自由问题上,古典社会契约论者彻底地战胜了罗伯特。菲尔默爵士。
他们之间冲突的中心问题就是政治权力和隶属关系是生而具有的呢还是约定俗成的,或者说是由个体自己所创造的。
契约理论家主张个体也就是男人是生而自由和彼此平等的,自然的隶属关系是不存在的。
这种关系要想合法化就必须通过相互签订协定或契约而形成:“因为任何人都不具有对其同伴的生而具有的权威,因为仅凭力量是没有任何权力的,所有一切合法权威都必须以和约为基础”。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4章,第53页。
但是,直到罗伯特。菲尔默提出他的古典男权理论以前,自然约定俗成和政治权力这些问题常常都是含混的。
传统男权观把家庭用作政治制度的隐喻,把一切主宰和从属的关系都理解为与父子关系相似。
夏切特指出,虽然传统的观点能够解释为什么家庭的父亲(而不是他们的依附者)成为政治社会的成员,但困难仍然存在:它无法解释为什么父亲(统治者)本人又成为政治上的隶属者。
夏切特:《政治思想中的男权主义》,第35页。
达德利。迪格斯在1643年曾经对这个问题给出过一种答案。
相对于夏切特所说的“父权主义与同意的奇怪结合”,迪格斯宣称“国王通过人民的同意而获得父权”,“正是我们的法令把所有个别的父权都集于他(也就是国王)一身”。
同上,第104页。
迪格斯的解决方法对各方都有所启发。
菲尔默把神圣的王权与父权主义结合起来,从而排除了任何两边倒的可能性。
他认为政治权力产生于上帝赋予亚当的父权和君权。
在菲尔默看来,契约学说摧毁了一切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民众骚乱的主要基础”。
菲尔默爵士,拉斯雷特编:《男权制:英格兰国王的自然权力及其他政治著作》(Patriarchy or,the National Powers of the Kings of England Asserted and Other Political Works),第54页。
如果政府需要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排除在外,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它得到每一个人的同意?“如果你需要全体人民的同意,那么就有必要在婴儿一出生时就征求他们的意见。
“同上,第211页。
在菲尔默看来,契约论的荒谬之处就在于它的这一命题:“女人,尤其是处女,她们就像其他人一样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因此没有她们自己的同意就不能失去自己的自由。
“菲尔默爵士,拉斯雷特编:《男权制:英格兰国王的自然权力及其他政治著作》,第287页。
菲尔默说,如果契约论是正确的,那么“任何合法的政府”同上。
就都将是不可能的。
然而,幸运的是,社会契约不能成为问题,因为个体并不是生而就自由和平等的,自然也就不知道什么政府。
儿子生而就隶属于他们的父亲;婴儿不能也不会不同意自己父亲的权威。
儿子一出生就隶属于他父亲的政治权力,通过他父亲而隶属于君主的父权。
关于社会契约的一切都是胡言乱语,在政治上是危险的。
契约理论家用两个与之对立的观点来进行反击,这两个观点都否认政治统治权产生于生育这一事实。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把契约推向了极致,坚持认为婴儿也能签订隶属于父权的契约。
霍布斯认为婴儿“顺从”母亲的权力而不是被抛弃就是同意的标志,而普芬多夫则写道父亲的统治以“孩子自己的同意也就是一种沉默的契约”为依据。
如果婴儿具有理性能够感觉到他的父母是如何对他精心照顾的,那么他无疑就会欣然服从父母的权威。
普芬多夫,CH奥德法则和WA奥德法则译:《关于自然规律和民族》(Of 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ions),第6册,第2章,第4节,第914~915页。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都同意父权就是政治权力这一父权主义的假设,但是,他们又认为这种权力是约定俗成的。
然而,父权主义者在人类学上具有可信的根据。
霍布斯和普芬多夫可以在这一点上坚持自己理论的逻辑一致性,但却很难合理地把父母与幼儿的关系刻画为同意的或契约性的关系。
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相等同也毫无说服力。
在现代社会里,父亲不是政治统治者,家庭和政治(公民)社会被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组织。
还有其他一些不同于霍布斯与普芬多夫的论点,也可以证明古典父权主义的衰落。
第一种,他们对有关婴儿契约的话题都避而不谈,并且否认孩子生而就隶属于他们的父母。
例如,洛克和卢梭承认父母照料自己孩子的与生俱来的职责赋予他们合理的权威,但他们与菲尔默的观点不一样,而认为父母的权力是暂时的。
一旦他们长大了,成熟了,儿子就获得像他父亲一样的自由,像他们一样也必须同意后才能被统治。
洛克写道:就像我们生而就是理性的一样,我们生而就是自由的;……岁月给我们带来理性,岁月也给我们带来自由。
我们因此而明白与生俱来的自由是如何与对父母的顺从协调一致的,两者都以同一个原则为基础。
孩子由于其父亲的名分、由于其父亲的理解而自由,父亲的理解统治着他,直到他具有自己的理解。
人的自由有数年的中断,孩子在未成年之前隶属于他的父亲,这是多么顺理成章,再也明显不过了,即使是那些坚定不移地捍卫父权君主制的人也不可能对这种差别视而不见,即使是最为冥顽不化的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两者之间是顺理成章的。
洛克,拉斯雷特编:《政府论》,第2章,第61节。
对照一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第1册,第2章,第50页。
即使能够证明与生俱来的自由与对父母的暂时顺从之间是不矛盾的,也仍然不足以反驳古典父权主义者。
建立现代男权制的关键与孩子的隶属地位的起源和持续时间的长短无关,而只与父母权力的性质有关。
菲尔默之所以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相等同是因为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
古典父权主义的“固有矛盾”是,“如果国王是父亲,那么父亲就不能是家长。
如果父亲是一家之长,那国王就不能是王座上的家长。
“RWK亨顿:《丈夫、父亲和征服者》(Husbands,Fathers and Conquerors),载于《政治研究》,第15辑(1967年第3期),第294页。
菲尔默不可能步迪格斯的后尘而宣称君主是通过同意或约定俗成而获得父母(政治)权力的。
而如果父亲就是国王,具有与国王一样的绝对权力,那么就不可能有国王,而只有一个扩大了的父亲国王,这样,菲尔默就陷入这一两难境地而无法自拔。
霍布斯回避了这个问题,他认为利维坦之剑优先于一家之长的权力;政治上的君主只有一个,他的权力是无限的。
然而,绝对的利维坦完全是约定俗成的,是菲尔默的父亲的人为的同胞,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与现代公民社会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是不相容的。
要在理论上自圆其说就必须改变男权制,而不是否定它。
第二点也是在历史上起了关键的作用的一点是,洛克与古典父权主义相反,他把父母的权力与政治权力分离开来。
父亲对儿子与生俱来的权力并不是政治性的;政治权力是约定俗成的,是通过契约产生的。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和父母的权力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力,它们具有不同的基础,不同的结果,每一个隶属者都是父亲,就像国王对他的儿子具有父权一样,他们对自己的儿子也具有同样的父权”。
洛克:《政府论》,第2册,第71节。
因此父亲不具备“任何王子或长官对他的从属所具有的统治权”。
同样,卢梭也宣称为父之道与为政治统治者之道“是不同的,他们的责任与权力迥然不同,如果把两者混淆起来,就会对社会的基本法则形成错误的观念,就会犯下对人类来说致命的错误”。
卢梭补充说,他希望他的“寥寥数语”能够“推翻菲尔默爵士在《父权论》这本书中试图建立的可恨的体系”。
卢梭:《论政治经济学》,载于克雷斯(DHCress)编辑的《论社会契约》(On Social Contract and Discourses),第165页。
古典契约理论家在其他问题上也与菲尔默展开过论战。
在前一章中,我提到过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对孩子具有抚养权的不是父亲而是母亲,而洛克则绞尽脑汁搬出第五诫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孩子的权力不是父权而是父母权。
最近,女性主义者在研究这些理论家时,对他们倡导母亲在家庭里的权力颇为关注,但是,父权主义者与契约理论家之间的上述冲突却使现代男权制陷入迷途。
在实践上,母亲对孩子的权力就像最近出现的所谓代孕母亲一样都非常值得质疑。
然而,在理论上,把重心放在父母和孩子身上就意味着男权制是家庭性的,父亲的权力成为问题。
并且,在对“男权制”的意义进行争论以及在对古籍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女性主义者往往忽略了父亲以及父权在古代男权制和现代男权制中的社会意义。
菲尔默的父亲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父母双方中的一方,这样就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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