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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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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契约使资本家成为主人;他掌握着使用工人的劳动的政治权力——因此——能够从事剥削。
       如果自由工人处于一极,而一个彻头彻尾的奴隶处于另一极——或者反过来,如果就业契约被扩大为公民奴隶契约——那么就有必要严格地区分奴隶的买卖(他是一件商品,是一件财产)与工人劳动力的买卖(它是一件外在于主人的商品)。
       “个体”拥有自己的劳动力,拥有自己的财产、身体和能力,他与这些东西的关系与财产所有者与其物质财产的关系完全一样,都是外在的。
       个体可以出卖自己的任何财产而对自身秋毫无损,连他由以构成自身的东西也不例外。
       然而,虽然劳动力是财产,是商品,但它与其他物质财产有很大的不同。
       一个困难是:在大多数商品中,买卖的敲定几乎同时包含了使用价值的获得。
       而在雇佣劳动中,资本家遇到了一个问题:在雇用工人之后,他必须想方设法使工作得以尽质尽量的完成。
       阿瑟:《个性以及劳动和财产辩证法——洛克、黑格尔、马克思》(Personality and the Dialectic of Labour and Property——Locke,Hegel,Marx),《激进哲学》,第14页。
       社会主义者并不是惟一能够认识到劳动力是一种奇怪商品的人。
       例如,自由派人士TH格林(THGreen)在1881年的一部著作中写道:“劳动……是一种与人身有特殊关系的商品……(劳动)与所有其他商品都有所不同,因为它与劳动者的人身密不可分。
       “格林认为,正是由于劳动的这种特殊性,契约自由、个体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权力从来都不是不受限制的。
       他认为奴隶契约虽然是自愿签订的,但它不是一个有效的契约,因为它阻碍了人们进一步行使自己的自由和自由地使用自己的能力。
       法律应该对这种商品的买卖进行限制,使所有人都能够“成为社会福祉的自由促进者”,能够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地享受自由。
       格林:《关于“自由立法和契约自由”的讲座》(Lecture on “Liberal Legislation and Freedom of Contract”),《关于政治义务的原则的讲座及其他》,第201页和第204~205页。
       格林没有详细地阐明,劳动力与人身的特殊关系为什么意味着契约自由受到损害。
       除非彻底地弄清这个问题,否则契约主义者就总是能够反驳说,限制是武断的父权主义。
       有关就业契约的期限、公平工资和剥削的所有观点都忽视了一个问题:这种特殊的财产是如何与工人及其劳动分开的?换言之,争论各方都暗中接受了这一观点:个体拥有自身的人身所有权。
       人身所有权如何能够出卖呢?回答这个问题的难点是,这一程序是根本办不到的。
       劳动力、能力或服务不可能像一件财产一样与工人的人身分开。
       工人的能力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形成的,它们是他的自我以及他的自我同一性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能力与人身之间的关系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的。
       此外,没有工人的愿意、他的理解力和经验,能力或劳动力就不能发挥效用。
       劳动力的使用必须有“所有者”在场,除非他以必要的方式对它加以使用,或者说同意或被迫使用它,否则它就只不过是一种纯粹的潜在性:也就是说,工人必须劳动。
       除非以新的所有者所要求的方式使用劳动力,否则出卖它就是浪费资源。
       虚构的“劳动力”是不能使用的;雇主所需要的是工人按照他的需求而进行的劳动。
       因此,就业契约必然会形成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吩咐与服从关系。
       有人认为工人是自由劳动者的典范,令人费解的是,他签订公民奴隶契约也是他的自由的体现,这种观点以及资本主义就业的依据是,工人不是商品;劳动力是可以买卖的商品。
       因此,个体即所有者的观点就成为理解就业契约的关键。
       同样,人身所有权是一种政治虚构这一观点也是理解就业契约的关键。
       当今的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常常忽略了这一政治虚构。
       契约的主体不是工人的劳动力,而是工人及其劳动。
       就业契约必然会给予雇主强迫工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能力的政治权力,也就是迫使工人服从的权力。
       这就是劳动力真正的特殊性之所在。
       享受任何其他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无可非议的……使用劳动力也一样。
       它的“使用价值”不是主动释放出来的,不是主动提供的,也不是消费掉的。
       必须要对它进行榨取。
       榨取的过程必需一支由各色各样的监工、守卫、密探和老板所组成的大军。
       金提斯和鲍尔斯:《劳动价值理论的结构和实践》(Structure and Practice in 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激进政治经济学评论》,1981年,第4期,第14~15页。
       总之,有关工人出卖劳动力的契约是一种契约,不过因为他不可能与其能力分开,所以他出卖的是对自己的身体和自我的使用权。
       获得使用他人的权力的人成为(公民)主人。
       在一定时期出卖自我使用权与把自己终身卖为他人财产是不一样的——但是他成为一个不自由的劳动者。
       雇佣奴隶(wage slave)这一术语抓住了这种状态的特点。
       雇佣奴隶这一术语很久以来就不太受社会主义者的青睐了。
       但“雇佣奴隶”就像“男权制”一样是消磨不掉的。
       这两个术语表述的都是依附关系,在一个契约学说盛极一时的时代,要想保全女性主义对婚姻契约的批判以及社会主义对就业契约的批判不与契约主义发生冲突,这两个术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固守劳动力虚构的社会主义者对契约情有独钟,个中原因不难找到。
       这一虚构表明资本主义可以由(所谓的)契约社会主义(contractsocialism)取而代之。
       雇主似乎没有必要掌握使用工人劳动的权力,或者说,没有必要签订就业契约。
       只要把个体所有者概念普遍化就行了。
       所有个体都成为分包或小业主,“雇工”和雇佣劳动者“消失”了。
       劳动力所有者彼此之间直接就工作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因此而使对人身所有权的使用对彼此都有利。
       契约主义者试图向“纯粹契约”的方向改进科斯的观点,然而,他们的努力却无意中表明,契约社会主义不可能消除老板存在的必要性。
       在阿尔琴(Alchian)和德姆泽兹(Demsetz)看来 ,工场是一个“私人所有的市场”,雇主“是一系列由双方签订的、旨在把人员有效地组织起来投入团队生产的契约的核心公共方”。
       他们所讲的这个故事与其说是一个政治虚构,不如说是一个政治神话。
       “核心公共方”与团队中的其他成员相比,据说既没有更多的权力,也不是权力更少;任何成员只要他想中止契约,就可以中止契约。
       然而,为了避免“磨洋工”的问题,“监工”必须存在。
       如果监工有权拥有“超过预定量的任何剩余产品”,那他就不会磨洋工了。
       监工为了完成任务,必须能够管制团队成员,必须有权修改个体契约的条款,“中止或改变每一个员工的契约”。
       只有他有权“扩大或减少人员,改变人员的组成,把权力出卖给团队中其他的监工”,但是他与团队的关系仍然没有改变。
       阿尔琴和德姆泽兹认为这样的古典工场如果没有“员工所有者”,就变成“社会主义工场”。
       阿尔琴和德姆泽兹:《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s,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美国经济评论》,1972年,第794~795页和第782~783页。
       在契约社会主义的工场里,所有签约方都是自己人身权的所有者。
       但“个体”是自利的,因此磨洋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契约要想得以履行,惟一的途径就是使签约双方转变为老板和雇佣奴隶。
       资本主义市场的开始就是工场的结束。
       有关人身所有权的契约注定会形成依附关系。
       雇佣奴隶服从雇主的管制——但是工场的结构中还包括男权原则。
       女工不是男工意义上的雇佣奴隶,雇佣奴隶的依附地位与妻子的依附地位也不一样。
       雇主和丈夫都有权使用工人和妻子的身体,但是,虽然每一个丈夫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但决定家庭主妇的劳动的内容的是这一事实:她是一个女人。
       工人的劳动内容由资本家决定,但是,因为资本主义是男权制的,女工的劳动因此而有别于男工的劳动。
       由于妻子的从属地位产生于她的女性特征,由于劳动的性别分工扩大到了工场,所以女性主义者可以把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视为是反男权制的。
       如果人们承认妇女是中性的“个体”,是自己人身权的所有者,那么契约的解放性诺言就有可能得以实现。
       这也是对婚姻契约的如此之多的批判的主旨之所在。



女性主义和婚姻契约。1
       1825年,威。汤普森撰文抨击有关婚姻的“白奴法典”,至少从那时以来,女性主义者对婚姻进行批判的基础一直都是:婚姻不是一种名符其实的契约。
       例如,1860年,伊。克。斯坦顿在美国反奴隶制协会上的一次演讲中称“有一种婚姻人们还从来没有尝试过,这是一种由平等双方所签订的导致平等生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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