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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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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论点的问题并不在于常识在此不能说明什么,而在于提出卖婴问题完全不能维护从契约理论中引申出来的代孕契约。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谈到卖婴就表明代孕被误解了,与卖淫被误解的方式同出一辙。
       妓女出卖的不是身体,她出卖的是性服务。
       在代孕契约中不存在婴儿被卖的问题,它仅仅是一种服务。
       修饰词“代孕”意味着这种契约旨在使母亲变得无关紧要,旨在否认“代孕者”是母亲。
       签订代孕契约的妇女并不是因为(生)孩子而获取报酬;签订这样的契约可能相当于卖婴吧。
       “代孕”母亲获取报酬,作为回报,她签订一个契约,使一个男人可以利用她的服务。
       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涉及的是一个妇女对她的子宫的所有权的使用。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所提供的服务涉及母权,这纯粹是巧合。
       子宫并不具有特殊财产地位。
       妇女完全可以立约出让一件与此不同的人身财产的使用。
       再者,婴儿的意愿也应在考虑之列这一事实在此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于其他形式的服务的使用契约,尤其是通过就业契约提供的服务,也会带来财产,对于这些财产只有一方具有处置权。
       工人没有权力声称通过他的劳动的使用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归他所有。
       同样,通过使用“代孕”母亲的服务而生出来的孩子也是立约使用这种服务的男人的财产。
       处理M婴儿案件的法官把这一点表达得非常清楚。
       在判决中他说:付给代孕者的那笔钱并不是为了把孩子让给父亲……生父根据代孕者的意愿付给她钱,让她怀孕并孕育他的孩子。
       孩子出生后,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
       这个孩子与他有血缘基因关系。
       他不可能购买已经属于他自己的东西。
       引自《纽约时报》(1987年4月1日)发表的索科(Harvey RSorkow)法官的判决的摘录。
       在有关“代孕”母亲的讨论中,人们常常借助《创世纪》里记载的两个先例。
       在第一个故事里,撒莱(Saria)不能生孩子,她对她的丈夫亚伯拉罕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
       “在第二个故事里,另一个不能生育的妻子拉结”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创世纪》16:2,3;《创世纪》30:4。
       在圣经故事里,“代孕”母亲是使女,仆人,是一个依附者——她是妻子的仆人。
       因此,这两个故事似乎可以用来反驳我把“代孕”生育说成是一种有关男人利用“代孕”母亲的服务的契约的观点。
       持这种反对意见的人说,圣经故事表明人们对代孕契约的理解一直是错误的:这种服务是被妇女所利用的。
       一个丈夫和一个妻子就“代孕”服务签订契约。
       这一服务的真正使用者是这个男人的不能生育的妻子而不是这个男人本人。
       她就是母亲,“代孕者”就是为了她而立约提供服务的。
       一个女人与另一个女人签订了代孕契约(虽然需要男人的精子)。
       在妇女与契约的问题上从来就不乏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
       继妇女被排除在契约之外的漫长历史之后,代孕契约又被说成是一个妇女契约。
       妇女在此被视为是签订契约的双方。
       这样,男人需要这种服务的问题就被掩盖了,同时被掩盖的还有这种“交换”的性质问题。
       到底谁是“代孕”母亲所提供的服务的使用者?在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由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代孕契约(以及新的生育技术的使用)都仅限于已婚夫妇,因此这个问题变得很难回答。
       但是,妻子的参与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与卖淫作一下比较很能说明问题(虽然所要采用的方式很不相同)。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对妓女的需要与性没有关系,对“代孕”母亲的需要也一样;男人不需要另一妇女作为中介就可以就“代孕者”的使用而立约。
       所发生的事情只不过是一个个体立约使用另一个个体的财产。
       妻子对于这种契约来说是多余的(虽然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她的在场使这种交易合法化)
       。
       妻子在形式上是代孕契约的一方,而她的实际地位与她的丈夫有很大的区别。
       妻子并不为这种契约贡献任何所有物;她仅仅只是等待其结果。
       根据代孕契约,一个男人的所有物精子与“代孕者”的所有物子宫进行交换。
       代孕契约与卖淫契约的不同在于,一个男人并不直接与一个女人的身体发生性关系;他完全是通过人工授精而实现的。
       用洛克的话说,这个男人的精子与这个女人的子宫相融合,如果她忠实地完成她的服务,那么他就可以声称如此生育出来的孩子是他自己的。
       洛克的话描述了契约在当前是如何发生转向的。
       契约把古典男权制转化为现代男权制,但是,随着代孕契约的发明,古典男权制的一个方面又重新回来了。
       如果女人的子宫仅仅是一种外在于她的财产,那么她就与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所说的空容器相似。
       不过,这种空容器现在可以立约出让给一个男人使用,他用他的精子把它装满,由此而产生一件新的财产,这是他的男性创造力的又一例证。
       这个签订代孕契约的男人也许就像雇主,根据契约学说,他是把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动因。
       不过,他现在能够做得更多;通过男权扳手的那么一扭动,代孕契约就能够使一个男人给他的妻子呈上那件最终的礼物——一个孩子。
       劳动力是一个政治虚构,然而,“代孕”母亲所履行的服务是一个更大的政治虚构。
       工人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使用控制权,妓女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直接性使用权。
       工人和妓女的自我各以不同的方式予以出租。
       “代孕”母亲的自我对所提供服务的介入则要更深一些。
       “代孕”母亲出让的是对自己身体的那种独特的生理、感情和创造能力的权力,也就是说,自己作为女人的权力。
       在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她与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保持着最为亲密的关系:这个生命是她自己的一部分。
       婴儿一旦出生,就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但是,母亲与她的宝宝的关系与工人和他通过出让人身权所生产出来的其他产品之间的关系有质的不同。
       一份顺利完成的代孕契约和一个漠不关心的“代孕”母亲,就像宣布放弃男权的丈夫与敲诈顾客的妓女一样,说明不了婚姻、卖淫和“代孕”生育的制度问题。
       代孕契约是保障男权依附关系的又一种温床。
       代孕契约在一点上与就业契约很相似。
       雇主获得对工人身体的使用控制权是为了单方面地取得对他的商品的生产过程的权力。
       代孕契约则没有理由不向男人保证,他所需要的服务通过限制“代孕”母亲在服务期间对自己身体的使用而得到忠实地履行。
       妇女愿意成为契约的双方,而正是这种契约把另一个妇女变成了男权的依附者,这一点并不奇怪。
       如果我们没有孩子,那么我们就会被视为是一个不完全的女人。
       契约学说表明,只要是通过契约的途径,对人身财产的合法使用就是无限制的。
       那么,在一个契约处于鼎盛时期的时代,没有孩子的妇女为什么不能利用这种新契约呢?人们常常拿“代孕”母亲给一对没有生育的已婚夫妇生养一个孩子与收养相比较,在以前,如果他们觉得有所欠缺,那么收养就是他们惟一合法的途径。
       但是,这两种行为之间有很大的不同。
       除了极为稀少的情况之外,一对收养孩子的夫妇与孩子是没有基因上的联系的。
       但是,“代孕者”的孩子也是这个丈夫的孩子。
       就像这对夫妇是他们收养的孩子的代理母亲和代理父亲一样,称这位妻子为代理妈妈要更为贴切。
       当然这位妻子就像养母一样,愿意抚养孩子,把他视为“如同己出”,但是无论他们的婚姻是多么幸福,无论这个孩子成长得如何之好,如何变成他们自己的孩子,但最终,孩子都是他父亲的。
       原始契约的故事讲述的是父亲在政治上的失败以及儿子即兄弟们如何建立起非父系制的现代男权制的。
       “代孕”母亲的出现表明契约正对另一种变革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男人现在又开始把男权用作父权,不过是以一种新的形式。
       “代孕”生育中所展示出来的契约逻辑强而有力地表明,把“个体”的地位顺延给妇女是如何在对男权制度形成挑战的同时,强化和改变男权制的。
       把个体即所有者的男权观以及自由即做自己所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的观念推及妇女,就是要消除女性所有者、她的身体和生育能力之间的任何内在关系。
       就像男性所有者与其劳动力或精子一样,她与她的所有物之间也处于同样外在的关系。
       在女性这一点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不仅性别差异与性关系无关,而且性别差异与肉体的生育也无关。
       契约使以前的“母亲”和“父亲”地位失去操作性,必须由(看似性别中立的)“父母”所取代。
       但是,至少在代孕契约这一事例上,“父母”这一术语远不是与性别无关的。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阴影笼罩在“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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