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娼妓的历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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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4年6月,云南都督唐继尧在云南省会昆明下令废止“集园”公娼;同年7月,省会警察厅还颁布了禁娼的三条措施。1915年4月,省会警察厅制订颁布了《取缔娼妓规则》。1916年11月,惟利是图的商民艾济川等人为赚钱,上书省会警察厅,“娼寮文明,滇省独无”,“凡有烟火之处即有色欲”,“行商坐贾,终岁旅居,既无明娼,必寻私娼甚至花柳自贱”,“妓院明开,既便于医生检查梅毒,又可年抽妓捐,补益警费”,要求重开妓院。警方认为,社会舆论之所以反对公娼,主要在于“集园”存在多种弊端。如果把原来过于简略的《取缔娼妓规则》强化和补充,那么弊端自然可以消除。就这样,警察厅煞费心机,重新拟订了《修正〈取缔强妓规则〉》49条,于1917年6月报请云南行政公署批准执行。鉴于民国时期官方拟订创办公娼的具体办法,目前全国传世者已不多见,故将林冲全文点校的《修正〈取缔娼妓规则〉》全文转录,供研究中国娼妓文化与史料的学者同行参阅:    
    《修正取缔娼妓规则》    
    第1条:娼妓嫁业定所,分为上、中两等,概名集园。(按:当时称公私娼妓“营业”为“嫁业”)    
    第2条:集园内,每房1院为1寮,按照数目顺序,编列门牌,书“第几寮”字样,横钉门首,俾易识别、稽查。    
    第3条:每一园内,无论娼妓人数多寡,应有经理1人,别设经理处,经理寮内诸般事务。    
    第4条:凡愿为园内经理人,应先将姓名、年籍,呈请警厅查验。其有经理能力,受有许可证者,具结后始得为之。    
    第5条:经理人入园后,须将本园娼妓及男女雇工,并经理处雇用人役姓名、年籍、住址,每月分别开呈本管警署,转报本厅一次。    
    第6条:上、中两等集园娼妓,应纳照费、花捐,由警厅分别酌定,呈准收取,留作医士检查、医药、薪资及女子自新所、济良所等项之用。    
    第7条:上、中两等集园娼寮内,每次收取游客宿费,按照呈缴花捐之数为比例,不得多取。    
    第8条:经理人应守下列最要各款:    
    1、收、纳警厅所定花捐、医药费、照费,须按月解缴,不得拖欠。    
    2、本厅随时颁定规则,务须遵守。    
    3、不得虐待娼妓,有估买估卖物品情事。(估为云南方言,强迫之意。)    
    4、寮内上下房舍及检查室、沐浴室等之设置,整理清洁。    
    5、厕所于每一周须泼水或石灰粉二次以上。    
    6、收取定价外,不得勒索、磕骗游客之金钱物品。    
    7、娼妓自有之什物及游客格外赠与之财物,不得藉名强索分受。    
    8、娼妓有愿停业休业一日者,应听其例,不得强使接客。    
    第9条:经理及娼妓,如有拐骗买卖人口,及诱引良家妇女入园等事,除立即勒令停业外,并按律治以应得之罪。    
    第10条:寮内不得私自容藏未经警厅查出之秘密卖淫。    
    第11条:寮内一切经理细则及收取游客各项价目,由经理人分别拟呈警厅核定后,列表悬挂寮内,不得更改蒙混。    
    第12条:寮内各娼妓宿室外,应将住在本室之娼妓相片、花名悬贴,以为标识。    
    第13条:警厅查获之“秘卖淫”(按:指私娼),讯明判发园内者,由经理人接收安置,详细登录名簿,并具单呈报本管警署转报备案。    
    第14条:未满16岁之女子,不得请愿为娼(但已经秘卖被警厅拿获者,不在此限)。    
    第15条:愿为娼妓者,须得本生父母或亲族之认可出结,已配者须得夫家之认可出结,始准赴本管警署呈报。    
    第16条:愿为娼妓者,应本身赴本管警署呈报,得其许可,照章具结后,始准分别入园。    
    第17条,愿为娼妓具结时,结内应详载下列各款:    
    1、愿为娼之事由。    
    2、姓名、年岁、籍贯。    
    3、现在居住区、段、街、巷门牌号数。    
    4、曾否配人或已离婚(如已离婚,须将双方离婚证据,书面呈送警厅备案)。    
    5、尚未为娼或曾为娼妓。    
    6、有无父母兄弟子女及其年龄职业。    
    第18条:娼妓于呈请时,若经医生验明身有毒疾或残废者,不得为娼。    
    第19条:娼妓入园,须领有相当执照,其领照规则另定之。    
    第20条:娼妓入园,应受警察取缔,并医士健康之诊断。    
    第21条:娼妓于一周内,须入溶室洗浴二次以上。    
    第22条:娼妓凡经医士诊查,认定为患病,不堪接客或有传染毒疾者,勒令停业,送入病院医治。非俟健康回复后,不得开业。    
    第23条:娼妓不得接待各界身着制服及未满20岁之人。    
    第24条:娼妓室内,如已接待有客者,不得同时接待后至游客。后至游客亦不得任意阑入,免滋冲突。    
    第25条:一娼一夜不得容留宿舍2人。    
    第26条:园内遇有恶疾或疯癫之人闯入,须报知该段巡警干涉。    
    第27条:经理人于每夜间闭园门时,应先将寮内留宿人数单,报本管警署一次。    
    第28条:园内不得有吸食鸦片及赌博等事。    
    第29条:园内不得贮藏军器及其他危险物品,并燃放爆竹等事。    
    第30条:娼妓之一切权利,除规则限制外,无论何人,不得任意妨害。    
    第31条:娼妓不可佩载金玉珍宝器具,如违章佩戴致有遗失时,警察得不予追究。    
    第32条:游客不宜寄托、货与金玉珍宝及重要物品于娼妓。如任意寄托、货与,致有遗失或无力偿还时,寄托、货与之人,不得藉端强迫索还,亦不得扣留该娼常用之衣服等件。    
    第33条:经理人有虐待娼妓,及施与其他不法之行为时,娼妓得将情形呈报本管警署,查明惩处。    
    第34条:游客入园,不得携带武器及一切危险物品。    
    第35条:游客在园内滋闹、搅扰情事,经理人或娼妓得立时报请本管警署,受其保护。    
    第36条,娼妓非“应局”及检查日,遇有紧要事欲假出者,非经本管警署之许可,不得外出。但得受许可者,时间除特别事故外,至多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潜往指定地以外住宿及有“密卖”情事。(按:“应局”指经许可,应召外出陪酒。)    
    第37条:娼妓“应局”及假出时,许乘坐对班小轿,上下轿帘均应封闭。    
    第38条:娼妓“应局”及假出时,须束白衣带于衣表。(按:即外衣上束白色腰带)。    
    第39条:娼妓假出,经过各区、段,如遇巡警盘诘,须将假单呈验。    
    第40条:娼妓假出,不得到各戏园观剧。    
    第41条:娼妓假出时,不得约同良家妇女一路起居。    
    第42条:娼妓有愿从良者,听其自由。无论何人,不得阻挠。但娼妓须先将从良之志愿、理由、报经本管警署查实,并令具结,转呈警厅核办。    
    第43条:娼妓有矢志从良,而一时未得其人者,许其呈请该管警署查明,传呈警厅核准,得发往济良所、听候择配。    
    第44条:愿娶娼妓为妻室者,须遵下列之规定:    
    1、须有一定之职业。    
    2、呈报九名、年龄、籍贯、信址等项。    
    3、须有妥实铺保署名签印。    
    4、呈交保人之切结二份。    
    5、呈交本人之照片及切结二份。    
    6、呈交娼妓之切结二份。    
    7、不准有蒙混、转卖情事。    
    第45条:愿从良之娼妓,经警厅查明,具结出园,经理人应将具名薄注销,另登记出园日期,并将相片呈缴该管警署。    
    第46条:集园大门、便门、寮门,均以早6钟夜1钟为启闭时间。(按:钟即点钟)。    
    第47条:违背规则第7、8、10、11、13、14、21、22、24、26、27、30~33、45、46各条者,处1元以上、3元以下之罚金,或1日以上、30日以下之拘留;违背第23、25、28、29、34、36~41各条者,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之罚金,或10日以上、50日以下之拘留。    
    第48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酌量修改,呈请增入。    
    第49条:本规则由警察厅修正,呈请民政长核准后施行。    
        
        
    秘戏瓷雕(清代)    
    


中国私营娼妓制度的发展衍变废娼运动与娼妓制度被彻底摧(3)

    1918年1月,省警察厅决定恢复公娼,招商承办,结果艾济川如愿以偿,取得了公娼承办权,4月5日,“集园”在万庆街正式开张营业。“禁娼”仅三、四年光景,其间几起几落,最终仍以“驰禁”告终。    
    民国初年,禁娼较有成效者为南方革命政府。1911年广东军政府成立后,一方面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另一方面厉行查禁娼妓,以实行妇女解放。当时,在陈景华主持下的警察厅采取一些查禁娼妓的措施:1、制订、颁布《取缔娼妓章程》,规定所有娼楼、妓院停止营业,娼妓自谋生计;2、强行查封各种卖淫场所,设法使娼妓从良,组成家庭;3、对逼良为娼者,处以重刑。然而,禁娼令执行后,因妓女的生计与出路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军政府只得准许妓女重操旧业但不得增加户头和妓院,不得恢复已停办的“花捐”。事实上,此口一开,娼妓的活动更为放肆。到1922年,仅广州的妓女,又近3000人。面对如此情势,时任广东省政府主席兼粤军总司令的陈炯明下令关闭广州市的所有妓院,一时陈塘和东堤的大小妓寨纷纷关门停业。这年6月,陈炯明发动武装叛乱,背叛孙中山。1923年初,滇桂军阀杨希闵、刘震寰联手将陈炯明驱逐至东江,其禁娼令也倾刻烟消云散,娼妓、妓院又卷土重来,更加盛行。    
        
    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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