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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家族全传-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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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0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同日施行。但有若干处本身有漏洞,在各省不能行或行不通,以致成为具文。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陈果夫当选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并被推为中央常务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中央文化事业计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土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中央财务委员会委员。陈果夫在中央土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内,为了实行国父遗教,解决土地问题,先作调查工作,将有关土地问题。派员详加调查,拟订解决办法并修正土地法条,一并呈报中央政治会议。
  陈果夫依据调查的结果,从事“土地法”的修订工作。陈果夫说:“我于25年在中央政治会议内担任土地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修订‘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开了很多次会,把各省不能行或行不通之处,…一修订。我把我在江苏所订垦荒办法等单行法规,搁置起来,满以为中央修订之‘土地法’,即能提送立法院,完成立法手续,通行全国。不料26年抗日战事一起,中央忙于军事,无暇及此。该案虽已提送中央政治会议,27年转到国防最高会义,我在重庆还会请将修正案提出讨论,乃大家以为非当务之急,一直搁到现在。”
  1940年7月,陈果夫向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七中全会提出“拟请设立中国土地银行以促进土地改革实现平均地权活泼农村金融改善土地利用案”,这是基于他对“土地问题有政治性也有经济性,两者不可偏废,但先后本末,有其层次”最应注重者为增加生产,开发荒地,先解决土地经济问题,土地政治问题也就易于解决。
  1936年11月28日,陈果夫将以“导淮会研究集团农场屯田小农制开垦之研究”
  电告蒋介石。正在拟稿中,蒋介石来电,嘱办屯田,适与所建议者相合,因即详电屯田之利,并请于行政院召集会议时加入江苏省政府。后来陈果夫将其构想并参酌国情,草拟“实行移垦政策刍议”,提请中央参酌:“我国人口分布至不匀称。沿海各省人口过密,食之者众,生计遂啬。西南、西北各省,人口稀少,荒地连绵,生之者寡,生产遂无由发达。如能移沿海过剩人口,补西南、西北之不足,前者因人口疏散,民生易于解决,后者藉增加之人口,发展生产,诚为一举而两利也。故国家此后一方面固当努力各种建设,一方面应实行移民垦殖,衷多益寡,平均支配,不仅为解决民生,发展生产之道,传布文化,巩固国防,亦利赖焉。”陈果夫在“刍议”中说:
  办理移民垦殖,首先应为垦区之建立。选定垦区,并仅须求经济条件之具备,且须顾虑国防上之需要,及政治上、文化上之价值。故各垦区之性质,时有偏重,大率言之,应有下列各类:
  (一)国防垦区:此类垦区,如我国历史上之屯田区域,以在国家防御基点、要塞区域附近为主。盖国家因其地之冲要,原应驻有常备军,以为附近地带之警备,唯在国家承平时,常备军之数量,每属有限,而驻军之分布过广,互相策应之功能亦失,且运输接济,甚为困难,故在较荒僻之要区,以设置垦区之方法,寓兵于农,为中外历史上常有之事。我国古时之营田屯田等名色,今尚遗留于若干区域之田赋制度上。民国以来,此制虽久废,然今后西北、西南国际路线日辟,西南、西北重要境域,人民稀少,防御力甚为薄弱,必须有此项垦区之设置,以备非常。此种垦区,将来自以移国防军队为主,然附近区域,更宜配置他类垦区,以互相为用。国防垦区,往往不能兼顾经济条件,故垦区难以自然发展,必由国家经常予以补助,或于其附近设置他类垦区,以济其需要,庶此种垦民,不至转徙逃避,逐渐失去国防上之意义。尤应具有各种文化设备,必使垦民家属,乐于定住其地,庶使垦民人人坚守土之念,而不感“头白尚戍边”之苦。此种国防垦区,与中央整个国防军之分布计划有关,故应由中央举办之。
  (二)政治垦区:此类垦区,可分为两种性质言之,一为含有实验政治理想所设置之垦区,一为专为解决边疆民族问题所设置之垦区。前者例如欧人在南美、南澳一带所设置之垦区,颇多含有实验各种政治理想之性质者。吾国三民主义之理想,甚为高远,而三民主义之推行,在内地旧型社会,往往因格于种种风俗习惯,及历史上所遗留之旧观念,推行易生阻力,故如在新组成之社会中,可完全依凭理想,创造三民主义之新社会,自由进行而无阻碍,待得此种实验成功之经验后,即可迅速促成全国旧型社会之蜕变,而为崭新之社会。吾国西南、西北一带,过去因风气之闭塞,封建意识尚有不少遗留于官民两方,今后如欲求其迅速进步,成为民有民治民享之三民主义社会,颇不易易。故为求推行三民主义之理想政治计,各省区均应设置此类新垦区,为三民主义社会之试验,则有效力,当远超过于徒凭政令,在旧社会中救政治之改革。至于边疆居有少数民族,如蒙藏回夷苗各族居住之区,过去因文化水准之过低,民族隔阂之未去,不时发生纠纷,阻止其进步,今后欲求其生活提高;社会改良,勉强推行中央之政教,亦颇不易,远不若先改善其生活方式,变更其生活习惯,则潜移默化,风行甚速,故为国家百年大之计,应于接近蒙回藏夷苗各区先设置垦区,迁移中土之人,与各族中之较开明者,同居于垦区,政府予以种种补助,使其实际生活改良,则自能竭诚拥护政府之政教设施,然后逐渐推广此种垦区于边僻深奥之区,边民自能乐于接受新文化之洗礼,而迅速进步矣。此两种政治垦区之设立地点,虽较之国防垦区,较易抉择具备经济条件之处,然究不能求其完备,均偏重于政治意义,故事实上以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为宜。
  (三)经济垦区:纯粹之经济垦区,必具备(l)可有丰富之生产资源,(2)接近交通要道,有水陆运输工具可用,(3)附近有相当之市场,使供水无缺。如是则此种垦区之经济性能,可谓具备,其自然发展之可能性极大。政府予此种垦区,只须略予提倡,布置基本设备,人民即能乐于迁人,而垦区逐渐向外围发展,故此种垦区以提倡民营或社会公营为主,政府无须付巨大资力也。吾国西南、西北一带,地旷人稀,合于此种经济垦区之条件者,仍所在多有,过去徒以兵匪为灾,或水利、交通失修,卫生不良,遂致荒废。今当国难期中,政府上下日以增加生产、安置难民为务,则此种垦区,应多多设置,一方去其致荒之原因,一方竭力促使社会团体共起经营,则稗益国家社会,当非浅鲜。此种经济垦区,最能消纳大量之人口,良以国防垦区或政治垦区,所能安置之人民,究极有限,且一切均需政府举办,所费甚大,如欲政府省移民之劳费,人民乐移垦之实行,则唯赖有此种经济垦区。人民求实际生活之改善,正如水之就下,如真有此种合于经济条件之垦区,则政府或社会团体,一经提倡,初移之民,一经获利,则后之来者,源源不绝,无须政府之再强制执行或奖励矣。现于南洋之发展历史,其初为少数人冒除移人其地,经若干时日获有实际利益后,当地政府,虽加以种种严酷之限制,而移民之增加仍不已。故今只须政府有初步计划,奖励社会团体,为此种垦区之经营,于西南、西北各省中,分置若干垦区,每一垦区初无需甚大之域,或甚多之移民,唯必须其经营计划之得利,以徐待其自然发展,则大量移民之政策自能实现也。
  我国应设置之垦区,约分如上三类,盖言其各有偏重也。实则每种垦区,事实上或并含有三种性质或含有其二,而同时各种垦区,又均各有其文化上之意义。垦区所设之处,必须有种种文化设备,其影响于附近地带文化之提高,又何待言。政府实行办理垦区之前,应先决定其偏重之性质,然后为各种不同之措施。至各种垦区应有之其他组织及设备,事涉琐碎,兹姑不论。
  当时陈果夫对移民之进行,提出具体办法:
  移垦政策之实行,难在于大量人员之移徙。我国目前若以国家之力,如明初大规模移民,恐无此经济力量,不易办理,只能先确定计划,行之以渐,持之以恒,使易见成效。兹拟办法如次:
  移送之民,自应以过剩人口为主,但人口如何始称过剩,颇难解释,其安土重迁,宁聚居一隅,而不愿远离乡并者,实繁有徒。故初步移送之民,以政府所能直接支配之过剩人口为限。大率可归纳为四类:一、失业者;二、本系政府所用,因情异势迁,而需大量遣散者;三、为政府或社会所救济者;四、囚犯。
  (一)失业者,大多为当地过剩人口,尤为劳工为然。各地政府应每年将失业者登记一次或数次,依其原来职业,区分为土农工商等类,县汇报于省,省汇报于中央。中央政府将全国失业者,分别支配于移垦区域。当地政府,规定一种失业移殖章程,开办短期训练班,依士农工商职业性质,分别训练,教以移殖区域内之自然智识,生活方法等等。训练期间,由政府供养生活,待中央指定移殖区域,即由政府运送前往,贷以生活资本,或农、或工、或商、或士,使在新区,得以谋生。凡同一地域之移民,仍移殖于同一区域,即以原属地名名之,如扬州移民移至某处,即名其处为扬州移殖区,或小扬州之类,移民既同来一地,其语言风俗,生活习惯,均与故乡无殊,则虽迁异地,既无生疏寂寞之苦,且增团结互助之心。第一批由政府迁移来者居之而安,与故乡互通消息,其亲友中之生计困苦者,亦将为其逐渐吸引而至。东北移民,山东人所以独多者,无非最初有若干山东人移居其地,其后同乡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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