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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报告-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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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太多的人需要感谢,但是我最先应该感谢的,却还是自己。    
    曾有人通过调查,发现离婚排在中国人最敏感的社会问题的前列。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原本是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上的进步与进化,婚姻变得不再神圣,婚姻关系也不再是牢不可破的了。婚姻是一纸契约,是感情的一张契约,但是这世上没有任何事情是不可改变的,正如契约可以违反,合同可以撕毁一样,婚姻也可以被践踏,被重新优化和重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这是中国人在研究政治军事现象中得到的规律性总结,不知是幸还是不幸,这竟在某些时候也成为婚姻的谶言。    
    在完成本书的过程中,经历了太多太多的伤心故事。这些故事在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之高,案例之多,让人几乎难以想像,就在写下这篇文字的前一个小时,我身边又有一个好朋友离婚了。在我们的采访对象里,有很多人的结合一开始就是个错误,但更多的人,他们选择分离的方式也是个错误。在这些不可不犯、不能不犯却不一定会犯的错误中,婚姻的真谛是什么?我也很迷惘,也在不断地寻找这个真谛。在书中我不想给读者指明一条路,我们只是把这种种现象放到一起,展示给你,这里面有你,也有我,这是我们的故事,这是有关于婚姻的故事,这是没有开头也没有结束的故事。也许你在里面能够找到你自己,也许你能够通过思索从中得到一些情感生活的玄机,这,可能也是本书能带给你的惟一启迪。    
    从相识到相爱,从相爱到分离,婚姻是一场对感情的经营,也是一场谁也输不起的战争,如歌手侯德建歌中所唱:谁也输不了曾经付出的爱。在本书的完成过程中,我们感受了太多命运的无奈,也看到了无数个美好的爱情经历。尽管随着时光的流逝,人性的变迁,爱情也会变质、生锈,但是,这些美好的爱情经历却成为人生永难舍弃的财富。为了这些财富,一定要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创造与坚守,在很多时候同样重要,婚姻在更多的时候,是一场坚守。坚守爱情,坚守婚姻,是一种责任,是一种道德,是一种态度,这也是我们在完成这本书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个真理。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听到了这样一个消息,曾写出无数荡气回肠的情歌的李宗盛也离婚了。他与妻子林忆莲各自背叛了自己原来的婚姻走到了一起,但最后却还是难以创造完美的未来。婚姻的真谛与前景是什么?这是个难以解答的问题。也许,我们都是芸芸众生里的俗人,努力地活着,思索,学会善待别人,善待感情,这就是我们惟一可以坚守的东西,也是应该坚守的东西。    
    感谢所有为这本书留下只言片语的前辈、朋友、老师,最后也感谢人生中如花般绽放的爱情。因为爱,我们才会在阴霾重重的日子依然等到阳光的来临,这阳光无香,却意味隽永。    
    刘剑    
    2004年8月10日


后记《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规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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