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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通俗演义--民国演义 作者:蔡东藩-第1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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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е卤缯撸挤ǘ选H痪驮挤ǘ郏嗳酥髡�
  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
  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学说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可胜言。是以迟回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
  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
  政之准,一语抹煞,则国中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惟国际条约,关系至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国内公债,以及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谓三年约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政府命令所
  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命令论,此又不可也。
  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
  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诚不知
  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
  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
  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
  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
  下之心,天下将蠭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援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汙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
  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祺瑞印。
  又致上海国会议员电云:
  上海议员诸君鉴:约法问题,议论纷纭,政府
  未便擅断,诸君爱国俊彦,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详加讨论,示以周行,无任企盼!
  这两电发表后,南方各省极端反对,唐绍仪、梁启超覆电辩论,略云:
  三年约法,绝对不能视为法律,此次宣言恢复,绝对不能视为变更。今大总统之继任,及国务院之
  成立,均根据于元年约法,一法不能两容,三年约法若为法,则元年约法为非法。然三年约法,非特
  国人均不认为法,即今大总统及国务院之地位,皆必先不认为法,而始能存在也。
  段祺瑞仍然未允,只拟修正约法,参加手续,或仿行约法会议办法,或参照南京参议院成例,由各省长官派选委员三人,或指选该省国会议员三人,组织修正约法委员会。正在筹议举行,忽上海海军,宣告独立,推李鼎新为总司令,传檄远近道:
  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
  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
  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
  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俶扰,南北相持,解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危亡。海上诸将士,佥以丁此奇变,徒博服从美名,当与护国军军务院联络一致行动,冀挽危局。正在进行,袁氏已殒,今黎大总统虽已就职,北京政府,仍根据
  袁氏擅改之约法,以遗令宣布,又岂能取信天下,餍服人心?其为帝党从中挟持,不问可知。我大总统
  陷于孤立,不克自由发表意见,即此可以类推。是则大难未已,后患方殷。今率海军将士,于六月二
  十五日,加入护国军,以拥护今大总统保障共和为目的,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正式内阁成
  立后,北京海军部之命令,断不承受,誓为一劳永逸之图,勿贻姑息养奸之祸!庶几海内一家,相接
  以诚,相守以法,共循正轨而臻治安矣。特此布闻,幸赐公鉴!海军总司令李鼎新、第一舰队司令林葆
  怿、练习舰队司令曾兆麟叩。
  这海军向分三队,就是第一舰队,第二舰队,及练习舰队。第一舰队,与练习舰队,同泊沪滨,所以同时独立。只第二舰队,尚泊长江各埠,未曾与闻。但第一舰队势力最强,军舰亦最多,一经独立,惹起全国注目,这一着有分教!
  海上洪波方作势,京中大老已惊心。
  欲知海军独立以后,如何处置,请看官续阅下回。
  
  本回叙袁氏丧礼,将送殡各节,依据官报,择要撮录,见得袁氏虽死,气焰犹生,帝制派之从中主持,不问可知矣。夫袁氏一生之目的,莫过于为帝,而袁氏一生之大误,亦莫甚于为帝。小言之,则有背盟之咎,大言之,则有畔国之愆,其得保全首领,死正首邱,尚为幸事。乃后起之政府,反盛称其功绩,加厚其饰终典礼,是奖欺也,是助畔也,何以为民国训乎?段虽非帝制派人,要亦未免为苏味道。袁家约法,犹欲维持,非经西南各省之抗争,与上海海军之独立,则以暴易暴,不知其非,犹是一袁家天下也。呜呼袁氏!呜呼民国!
  
  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组阁员 龙济光久延战祸
  却说海军第一舰队,与练习舰队,同时独立,这警报传达中央,段国务卿未免惊心,亟电致南京将军冯国璋,及淞沪护军使杨善德,令他设法调停,挽回此举。那知冯、杨二人,已接李鼎新等密函,请守中立,两不相犯。冯本请恢复旧约法,当然与海军同志,杨虽为段氏爪牙,但孑身处沪,前后被逼,也只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观。段盼望回音,并不见答,偏国会议员二百九十九人,却联电国务卿道:
  元年约法,与三年约法之争,端在先决二者孰
  为法律。如以三年约法为法律,当然不能以命令废止。惟查临时约法,为民国之所由成,议会总统,皆由兹产出,其效力至尊无上。在国会既成立以后,宪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增修,依临时约法五十五
  条,及国会组织法十四条之规定,当由国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提议,并经国会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而后其所增修者,乃为合法,乃得有效。三年约法会议,其组织及程序,既与临时约法五十五条所载不符,则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称之为法律,实属违宪之行为。是临时约法,本来存在,原无所谓恢复,今日以命令
  废止三年约法,乃使从前违宪之行为,归于无效,更无所谓以命令变更法律。现在各省尚未统一,调护
  维持,惟有一致遵守成宪,否则甲以其私制国法,转瞬乙又以其私制而代甲,循环效尤,人持一法,视
  成宪为土苴,国法前途,何堪设想。请公坚持大义,力赞大总统,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组织之约
  法会议所议决之《中华民国约法》,及其附属之大总统选举法,国民会议立法院组织法,均与民国元年
  《临时约法》国会组织法,并民国二年宪法会议制定之大总统选举法相违背,当然不生效力。此后凡百
  庶政,应与国人竭诚遵守真正国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根本既决,大局斯安。特此电复。
  段祺瑞接到此电,也有转意,并非畏惮议员,实仍是畏惮海军。乃入与黎总统商议,主张恢复约法。黎本反对袁制,只因段氏登台,挟有权力,一切规划,不得不归他取决,所以沈机观变,未尝独断独行,既闻段氏有心规复,哪有不允之理,便于六月二十九日,连下数令道:
  (一)共和国体,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宪法。宪法之成,专待国会。我中华民国国会,自三
  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后,时越两载,迄未召复,以致开国五年,宪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无由进行,亟应召集国会,速定宪法,以协民志而固国本。宪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时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此令。
  (二)兹依《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续行召集国会,定于本年八月一日起,继续开会。此令。
  (三)民国三年五月一日以后,所有各项条约,均应继续有效,其余法令,除有明令废止外,一切
  仍旧。此令。始终不肯尽废袁制。
  (四)国民会议,业经续行召集,所有关于立法院国民会议各法令,应即撤销。此令。
  (五)国会业经召集,内务部所属之办理选举事务局,应即改为筹备国会事务局,迅速筹备国会事
  务。此令。
  (六)参政院应即裁撤,此令。
  (七)平政院所属之肃政厅,应即裁撤,此令。
  (八)特任段祺瑞为国务总理,此令。
  数令迭下,全国人士欢呼雷动,争颂黎、段两人的功德,似乎民国共和,从此再造,当再不至似袁皇帝时代,有名无实了。嗟我国民,哪有这般幸福?惟段祺瑞受命组阁,再任国务总理,应该将旧有部员,酌量参换,方足一新面目,动人观听。换汤不换药,终属无益。他想老成硕望,莫如东海,当此新旧交替,遗大投艰的时候,正应向他妥商,免致再误,当下命驾至徐寓中,投刺求见。徐正为袁氏帮忙,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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