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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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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
  君主就这样用法用势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张的那样,自己作出榜样,或是通过个人的影响来统治。
  可以辩论的是,像这样的程序也并不真正是愚人就可以做到的,因为它需要有立法的材能和知识,还需要督察百姓的行为,而百姓又是很多的。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法家的回答是,君主不需要亲自做这一切事,他只要有术,即用人之术,就可以得到适当的人替他做。
  术的概念,饶有哲学的兴趣。它也是固有的正名学说的一个方面。法家用术这个名词表示的正名学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实〃,法家是指担任政府职务的人。〃名〃,是这些人的头衔。这些头衔指明,担任各该职务的人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什么事。所以〃循名而责实〃,就是责成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做到该职务应当合乎理想地做到的一切。君主的责任是,把某个特殊的名加于某个特殊的人,也就是把一定的职务授予一定的人。这个职务的功能,早已由法规定了,也由其名指明了。所以君主不需要,也不应该,为他用什么方法完成任务操心,只要任务完成了,完成得好,就行。任务完成得好,君主就奖赏他,否则惩罚他,如此而已。
  这里或许要问,君主怎么知道哪个人最适合某个职务呢?法家的回答是,也是用术就能知道。韩非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照这样来处理几个实际的例子,只要君主赏罚严明,不称职的人就再也不敢任职了,即使送给他也不敢要。这样,一切不称职的人就都淘汰了,只剩下称职的人担任政府职务了。
  不过还有这个问题:君主怎么知道某个〃实〃是否真正符合他的〃名〃呢?法家的回答是,这是君王本人的责任,他若不能肯定,就用效果来检验。他若不能肯定他的厨子手艺是不是真正好,只要尝一尝他做的肴馔就解决了。不过他也不需要总是亲自检验效果,他可以派别人替他检验,这些检验的人又是〃实〃,又严格地循其〃名〃以责之。
  照法家如此说来,他们的治国之道真正是即使是愚人也能掌握。君主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握在手里,这样进行统治,就是〃无为而无不为〃。
  赏、罚,韩非叫做君主的〃二柄〃(同上)。二柄之所以有效,是由于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韩非像他的老师荀子一样相信人性是恶的。但是他又与荀子不同,荀子强调人为,以之为变恶为善的手段,韩非则对此不感兴趣。在韩非和其他法家人物看来,正因为人性是人性的原样,法家的治道才有效。法家提出的治国之道,是建立在假设人性是人性的原样,即天然的恶,这个前提上;而不是建立在假设人会变成人应该成为的样子,即人为的善,这个前提上。
  法家和道家
  〃无为而无不为〃。无为是道家的观念,也是法家的观念。韩非和法家认为,君主必需具备一种大德,就是顺随无为的过程。他自己应当无为,让别人替他无不为。韩非说:君主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换言之,君主具有种种工具和机器,用来进行统治,有了这些,就无为而无不为了。
  道家与法家代表中国思想的两个极端。道家认为,人本来完全是天真的;法家认为,人本来完全是邪恶的。道家主张绝对的个人自由;法家主张绝对的社会控制。可是在无为的观念上,两个极端却遇合了。这就是说,它们在这里有某些共同之处。
  法家的治道,也是后期道家所主张的,只是词句上稍有不同。《庄子》里有一段讲〃用人群之道〃。这一段既区分了有为与无为,还区分了〃为天下用〃与〃用天下〃。无为,是用天下之道。有为,是为天下用之道。君主存在的理由是统治全天下,所以他的功能和职责是自己无为,而命令别人替他为。换句话说,他的统治方法是以无为用天下。臣子的功能和职责,则是接受命令,遵命而为。换句话说,臣子的功用是以有为为天下用。这一段里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庄子·天道》)
  《庄子》这一段接着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天地,不自虑也;辩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同上)君主一定要这样,因为他万一考虑某件事,这就意味着别的事他没有考虑,可是他的功能和职责是考虑他治下的〃一切〃事。所以解决的办法,只有让他不自虑,不自说,不自为,但是命令别人替他虑,替他说,替他为。用这种方法,他无为,而无不为。
  至于君主〃用天下〃的详细程序,这一段里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此之谓太平,治之至也。〃(同上)
  很清楚,这个程序的后部分正与法家相同。这一段还继续说:〃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同上)
  从这里可以看出道家对法家的批评。法家的治道,需要君主公正无私。他一定惩罚应当受惩罚的人,即使这些人是他的亲友;他一定奖赏应当受奖赏的人,即使这些人是他的仇敌。只要他有一些时候不能这样做,他的整个统治机器就垮了。这样的要求是一个仅有中等智力的人远远不能胜任的,真正能实现这种要求的还只有圣人。
  法家和儒家
  儒家主张,治理百姓应当以礼以德,不应当以法以刑。他们坚持传统的治道,却不认识当初实行此道的环境已经变了。在这个方面,儒家是保守的。在另一方面,儒家同时又是革命的,在他们的观念里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传统上只按出身、财产划分的阶级区别,儒家不再坚持了。当然,孔子、孟子还继续讲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但是在他们看来,这种区别在于个人的道德水平,没有必要根据原来的阶级差别了。
  本章一开始就指出,在早期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以礼治贵族,以刑治平民。所以,儒家要求不仅治贵族以礼,而且治平民也应当以礼而不以刑,这实际上是要求以更高的行为标准用之于平民。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是革命的。
  在法家思想里,也没有阶级的区别。在法律和君主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法家不是把平民的行为标准提高到用礼的水平,而是把贵族的行为标准降低到用刑的水平,以至于将礼抛弃,只靠赏罚,一视同仁。
  儒家的观念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观念是现实主义的。正由于这个原故,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总是指责法家卑鄙、粗野,法家总是指责儒家迂腐、空谈。

★第十五章儒家的形上学
  第十二章说过,《易经》本来是一部占卜的书。到后来,儒家为它作出了宇宙论的、形上学的、伦理学的解释,构成了〃易传〃,附在现在通行的《易经》后面。
  〃易传〃的宇宙论学说已经在第十二章讲到了。往后在第二十三章还要讲到。这一章我们只限于讲〃易传〃和《中庸》中的形上学、伦理学学说。
  《中庸》是《礼记》的一篇。传统的说法是。《中庸》为孔子之孙子思所作,但是实际上,它的大部分是较晚的著作。〃易传〃和《中庸》代表先秦儒家形上学发展的最后阶段。它们的形上学兴趣确实很大,所以公元三、四世纪的新道家把《易》当作思辨哲学的三部主要经典之一,另外两部是《老子》、《庄子》,合称〃三玄〃。梁武帝(公元502…549年在位)本人是佛教徒,也为《中庸》作注。公元十世纪和十一世纪佛教禅宗的和尚也作过这样的注,标志着新儒家的开端。
  事物的原理
  〃易传〃中最重要的形上学观念是〃道〃的观念,道家也如此。可是,〃易传〃的道与道家的道,完全不同。道家的道是无名,不可名。〃易传〃的道,不但是可名,而且严格地讲来,正是道,也只有道,才是可名。
  为了区别这两个概念,不妨把道家的道加上引号〃〃,〃易传〃的道则不加。道家的〃道〃是统一的〃一〃,由此产生宇宙万物的生成和变化。〃易传〃的道则相反,是多样的,是宇宙万物各类分别遵循的原理。惟其如此,它们就很有点像西洋哲学中〃共相〃的概念。我们已经知道,公孙龙以〃坚〃为坚之类的共相,因为正是这个坚的共相使物质世界具体的物成为坚的。在〃易传〃的术语中,使坚物成为坚者可以称为坚之道。这个坚之道,可以与各个物体的坚分离,构成一个可名的形上学原理。
  有许多这样的道,如君道,臣道,父道,子道。它们是君、臣、父、子所应该成为者。每一类的道各以一个名表示,每个人都应该合乎理想地依照这些不同的名来行动。我们在此看出了孔子的正名学说。这个学说当初在孔子那里只不过是伦理的学说,现在在〃易传〃里就变成又是形上学的学说了。
  我们已经知道,《易》本来是占卜的书。用摆弄蓍草的方法得到某卦某爻,再从《易》里查出它的卦辞、爻辞,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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