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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情节的故事 主编:季羡林-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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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讨论中,大家认为,作为托派嫌疑而开除他们的党籍不妥,因嫌疑是不肯定的。如果作为“反党小集团”成员开除,那么“小集团”的为首者丁玲尚未处理,先开除陈企霞也不适当。出为在党组的上述报告中对陈企霞反党的事实写得很不具体,“反党小集团”成员本来是三个人。另一人由于承认了错误并站在主持人一边揭发丁玲、陈企霞,领导就不再追究他,而变成揭发小集团的积极分子。这说明,“反党”或“不反党”完全由主管者个人意志决定,很不严肃。而李又然又并不属反党小集团的成员。况且这两个人在作协党组的要求下,已由中央肃反五人小组批准实行了“隔离审查”,他们已不能参加任何党的活动,开除只是一个手续问题了。联席会议最后确定:作协党总支起草的开除陈企霞、李又然党籍的决定根据不充分,要他们回去再研究重写。
  改写的“决定”没有送来。到1955年12月15日,中央批发了作协党组的报告。报告中有“我们决定,根据会议的提议开除(陈企霞、李又然)二人的党籍”的话,因而开除党籍也就随着对整个报告的批准而成既成事实。
  接到中央的批示后,陆定一立即召开中央各部门的骨干大会,传达了对“丁、陈反党小集团”的处理报告。
  1956年5月初,陈企霞、李又然的“托派嫌疑”经作协肃反五人小组和公安机关共同审查、审理予以否定。5月22日他们恢复了自由。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对这两个人的党籍如何处理?是释放后立即告知其已被开除,还是另向他们作出交代?由张际春副部长主持讨论后,认为:“丁、陈反党小集团整个案件尚未处理,陈企霞、李又然的党籍问题作为其中的问题之一,仍可作为还在处理过程中,不必立即宣布他们已被开除。”
  陈企霞被释放后,要求同党委谈话,申诉作协党组对他所进行的批判与实际情况不符。5月24日,由我主持,机关党委的专职副书记崔毅和作协党组的代表参加,一起听了陈企霞的申诉。他把他和周扬之间的分歧作了全面的陈述。其中有政治问题、学术问题、思想问题和相互关系问题。陈企霞认为,党组向中央的报告没有根据,是捏造事实,对他进行“政治迫害”。谈话以后,陈企霞将他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交机关党委。这些材料照例也都印发给各领导和有关同志参阅(包括周扬本人)。
  李又然被释放后,也要求同机关党委谈话。是崔毅主持谈的。他从头叙述了他同周扬之间的意见分歧。我没有参加这次谈话。据崔毅同志向我反映,在他听来,李又然同周扬之间的意见分歧,不见得李是错的。这种谈话,当时机关党委也只是听听,向领导反映反映而已。对反映周扬这样的领导人的任何意见,机关党委均无权处理。
  但对陈企霞、李又然的党籍问题如何处理,这关系到如何对待作协党组向中央的报告、中宣部部务会已通过的决议和中央的批准等一系列问题。于是,又提到中宣部部务会议上讨论。
  1956年6月28日,由陆定一主持的部务会议讨论的结果是:“(关于陈企霞等问题)今后的做法,确定由张际春同志主持,由中宣部机关党委、作协党组、党总支的一些同志参加,将事实查清楚,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提出处理意见。”此外,并同意陈企霞等继续参加党的生活。
  会后,张际春为此事向中央总书记作了请示报告。小平同志同意。
  机关党委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决定,又通知“由杨雨民、郭小川、阮章竞、张僖、严文井、康濯、葛洛、黎辛八位同志负责……要求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完成……汇报时由际春同志主持,并吸收周扬、熊复、刘白羽、林默涵(林不在时由苏一萍代)、李之琏、崔毅、张海等同志参加”。
  根据查对事实的结果,作协党组起草了《关于陈企霞同志的错误问题查对结果的结论》(草稿),是这样写的:“……根据上述查对结果,对陈企霞同志的错误问题结论如下:
  “一、陈企霞同志,主要在他主持《文艺报》工作期间,做了不少工作,在有一段时间内,工作也比较积极,同时由于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文艺报》的工作获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陈企霞同志却因此骄傲自满,因而在若干重要问题上犯了拒绝党的领导监督,向党闹独立性的严重错误。
  “二、陈企霞同志和丁玲之间的关系上,由于他们两人都有严重的宗派主义情绪,因而他们在某些时候和某些问题上形成一种宗派性质的结合,向党闹独立性,损害了党的团结。他们这种宗派主义性质的错误是严重的,但还没有发展到反党小集团的程度,因此不应作为反党小集团论。”
  这个结论(草稿)由邵荃麟等送陆定一审阅同意后,找陈企霞谈话征求意见。陈企霞根本不接受,而要求“彻底平反”。
  对丁玲是非的调查 
  丁玲在1955年被批判后,作协安排她到颐和园去“闭门思过”。
  1956年夏,中宣部组成了以常务副部长张际春为组长的审查丁玲历史(被捕问题)的专门小组,执行作协党组向中央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审查丁玲历史问题”这个任务。张际春、周扬、刘白羽、我,还有一位作协党总支的同志,共五人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进行。
  在审查丁玲的历史问题上,周恩来总理曾有过指示,他说:“由于周扬同丁玲之间成见很深,在审查时要避免周扬和丁玲的直接接触,以免形成对立,不利于弄清是非。”在审查过程中,张际春组长是认真执行这个指示的。专门小组同丁玲本人谈话时都没有让周扬参加。
  审查小组在同丁玲谈话前后,作了大量的调查,也查阅了国民党遗留下的档案。无论从档案中或证人的证词中,都没有发现丁玲被捕后或者说被绑架后,有叛变或自首、变节、投敌、反共的证据。调查材料和丁玲自己的交代是一致的:1933年5月,她在上海被捕后被送往南京。敌人没有把她关进监狱,有意安排她同先已被捕、叛变的丈夫冯达继续同居,借以争取她为敌人办刊物。丁玲表示,以后不再从事社会活动,愿回家养母,拒绝为敌人服务。后来敌人看到她的消极态度,逐渐放松对她的监视。她利用各种线索找党,先到北平找李达,未能解决,又经曹靖华写信到上海……同党的地下组织取得联系后,在冯雪峰等同志的安排下,于1936年9月派人把她从南京接出,转送到中央所在地陕北保安……专门小组根据当时党关于处理党员被捕、自首等类错误问题的文件精神,经过激烈的争论后,对丁玲被捕的问题认为:有变节性行为,定为“政治错误”。对她从南京回到陕北根据地,结论为:是在党的帮助下实现的。
  这个结论是专门小组内部妥协的产物。因为在审查过程中,意见很不一致。有的人坚持定为“自首、叛变”,张际春和我、张海等则认为这没有根据,不能成立。争论不休,后即改为“犯有政治错误”。这样修改,才得以最后通过。结论文件共讨论修改了七稿,是逐字逐句修改通过的。
  我与张海受命将通过的结论同丁玲见面时,她对否定了“自首”一点感到满意,但对结论定为“有变节性行为”不能接受。于是她又写了声明。我们把她的声明交张际春签署,和结论一起报送中央审批。在我们和丁玲谈她的历史问题后,她要求谈她的(反党)错误。她说:1955年对她的批判,很多问题都不是事实;并表示她对周扬有很多意见。
  但我同张海只是代表专门小组和她谈历史问题,没有要我们谈反党错误,我就告诉她:“我们没有这个任务,有意见可以找陆定一、张际春同志去谈。”
  丁玲表示为难,认为找他们很不容易,于是哭了起来……
  我说:“你觉得找他们困难,写出意见来交他们看也可以。”
  专门小组对丁玲的历史审查结论报送中央以后,中宣部又组成以张际春为组长的审查小组来处理丁玲、陈企霞“反党小集团”问题。专门小组的成员有张际春、周扬、刘白羽、林默涵和我共五人,在小组以下建立了工作组,由干部处处长张海负责,刘白羽、杨雨民参加,并抽调中宣部干部处和作协机关的几个干部进行具体的调查研究工作。
  小组该如何进行工作,在小组内部争论很大。有的同志认为,1955年作协党组《关于丁玲、陈企霞等进行反党小集团活动及对他们处理意见的报告》是中央已经批准了的,应以这个报告中的事实为基础定案作出组织处理。我和张海则认为,1955年作协党组的上述报告,只是从政治上作了结论,如果作为组织处理的根据,还需要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逐件作调查核实,也还需要听听本人的意见。这是一切定案工作所必须的步骤。
  这两种意见向张际春报告后,他同意我和张海的意见。他认为,核实一下,处分的根据更确实,被处分者也较容易接受。
  于是张海负责的工作组就根据这种精神,按照作协党组上述报告中揭发的丁玲反党问题的事实,逐项作了调查(有的人由我直接谈话调查),写出了大量的调查材料,印发给各有关的人参阅。
  丁玲本人写了一批申辩材料,提出对她批判的许多问题不符合事实;她还写了对周扬的意见。
  丁玲在送交这些材料时,附有一信给我。丁玲的这些材料同其他调查材料一样,印发给中宣部的部长、副部长、机关党委委员、作协党组成员和专门小组成员。
  周扬对于把丁玲写有对他的意见的材料印发给有关人员看,十分恼火。他找陆定一出来制止此事。有一次在陆定一家中谈话时,他当着陆定一和张际春的面质问我:“你们把反党分子对人的诬蔑广为散发,这是什么意思?!”
  对周扬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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