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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约阿希姆斯塔勒 -希特勒女秘书的遗著-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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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被列为主犯
  一位能干的速写打字员的经历。
  以庭长万纳为首的路德维希斯堡第77俘虏营法庭根据公诉人的审诉于1947年12月8日将希特勒副官团的女秘书、39岁的克里斯塔·施罗德列入主犯一类,此外判处她三年劳动改自1945年5月28日被监禁时算起。其财产除了剩余的帝国马克以外全部充公,本条款有效期10年。
  经历了这一耸人听闻的审理过程的人无不感到失望。施罗德1930年为找工作来到慕尼黑,在她看到招人的代号广告之后便去应考,以优异的成绩在冲锋队最高领导机关争得了一个工作岗位,当了速写打字员。同年她不可避免地入党,直到1945年为止她一直是该党党员。1933年以前,她一直在慕尼黑纳粹领导机关工作。据说后来由于在慕尼与一名犹太人合不来才调到柏林。在柏林,她先后在几个单位工作过,最终在希特勒的私人副官团布吕克纳处落脚,为希特勒口授演讲和文章效劳。
  对于所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的方法和意图以及准备措施等等据说她一无所知,因为这些情况是希特勒直接与各个军事部门和各部的副官谈及的。根据元首一号命令,即使是在最接近希特勒的人中,也绝对不能与女职员或当着她们的面谈论政治和军事问题。当时属于希特勒圈子里的许多人为了为她开脱罪责在书面材料中都证实这一点。表面看来,这种材料似乎无关紧要,但由于它是出自于旁观者、非当事人之手,所以这些人道主义的材料还是起了作用的。被告曾是金质奖章的获得者,自然被当作一类犯人控告。孰不知这种奖章原本是希特勒为表彰他手下做出了优异成绩的司机、飞行员和女秘书等设立的。
  尽管她本人并没有什么罪责,但是公诉人提议把她列入一类犯人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令在场的所有人乃至庭长本人感到惊奇的是,法庭竟完全同意了这项提议的内容。
  以上是《斯图加特日报》就对我的审判写出的报道。在附近另外一个俘虏营里关着一名原元首护卫队冲锋队的领袖,他对开脱我的罪责十分重要,然而却未让他出庭作证当我在法庭上发现他不在而提出指责时,我被告知“已请过他”。后来我才知道,当时我那位证人在等待传票。他的证词对我太事要了。公诉人称,即使当时我不参加形势讨论会,在会议之后,我也肯定会与参谋部的人碰到一起,“因为开会的时候,当着希特勒的面是不许违抗吸烟禁令的,所以与会者会后都来到前厅,你就等在那个地方!”如此等等!这时,我多么迫切需要发誓证明这不是事实的人啊!奇怪的是,我当时非常镇静,事后我竟然还去安慰为我出庭作证的女朋友。我继续被监禁在俘虏营里。1948年4月20日,传来巴登符腾堡政治释放部一项指令,称1947年12月8日的主判决予以取消,理由是,“由于误解了法律,将当事人作为主犯。因此法庭将重新审理这一案件。”
  1948年5月7日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我的案子,经过对我所从事的工作和有关此案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当事人不属于一类犯人……她作为速记打字员自始至终从事的完全是机械性的工作,而不曾有过任何形式的独立权限,对事变过程的影响只是微不足道的。她的薪金之所以高,是因为她作为速记员工作出色,能力超群……对她采取惩罚时务必考虑到她已彻底地一无所有、长期被监禁这一事实,根据第二项修正法已对她进行了足够的惩罚……”
  1948年5月12日,在经过了三年的监禁之后,路德维希斯堡俘虏营将我释放了。我的罪是否有我所受的惩罚那么严重,至今我还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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