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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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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2年7月,罗隆基与同班同学钱宗堡、闻一多、何浩若等人相伴赴美,在英美留学期间,他与闻一多等人发起组织过国家主义团体大江社。后来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从师于拉斯基(HaroldJ。Laski)教授。1928年秋天,罗隆基从英国归来任上海光华大学政治学教授,同时兼任由胡适担任校长的吴淞中国公学政治经济系主任及教授。当年,作为“新月”派的重要人物、胡适自由主义大旗下的火枪手之一,他一度从胡适手中接编过《新月》杂志,纵横笔墨,书生言政。在民盟创立和发展的历史中,罗隆基起草了民盟一大纲领,并积极投入民盟反国民党的政治活动。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政坛上,罗隆基是被国共两党竭力拉拢争取的人物。1949年之后,毛泽东也给了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委员、森林工业部部长、全国政协常委和民盟中央副主席诸种头衔。
  1930年11月4日,罗隆基在光华大学任教期间,被国民党当局以“言论反动,侮辱总理”的罪名逮捕,被捕后,胡适等人动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八方营救,使罗当日即获得释放。后来在1931年“九一八”事变期间,罗隆基在《沈阳事变》等一系列《益世报》社评中,对蒋介石及国民党政府进行了猛烈抨击,《益世报》因此曾受到停止发行的处分。一度被捕,一度停刊,罗隆基遭遇的这两项经历在其一生中留下了很深的痕迹。从此,他对国民政府没有丝毫好感,丧失了信心,并不遗余力批评国民党侵犯人权的行径。与此相对照,他对一切反对国民党的政治运动和团体,譬如共产党,就滋生了一种身处同一条战线的同情,从而有时就丧失了理性的批判能力。当然,由于那时国民党是当下的、即在的、现实的压迫,自由派知识分子日日感同身受;而共产党在野,并未掌权,其统治的严酷尚未呈现,同时中共当时又高调赞美民主自由,自然就俘获了自由派知识界的主流情绪。
  从思想理念方面的原因追溯,罗隆基他们这一代自由主义者(包括储安平、费孝通、潘光旦等),受到当时英国的费边社,特别是其政治学者拉斯基(HaroldJ。Laski)以及弗布(即Webb)夫妇等的思想影响,属于自由主义左翼,染有社会民主主义甚至部分社会主义的色彩。
  有鉴于上述两方面的因素,自由派营垒不少人把其政治同情转向共产党方面是有其历史和思想渊源的。
  四十年代抗战结束后,罗隆基异常活跃,参与创建民盟,出任民盟宣传部长,已成一位专职政治活动家了。从1943年下半年开始,中国出现了一股强大的自由主义运动,围绕着国民党的「还政于民」、战后中国政治秩序的安排等热点问题,开展得轰轰烈烈,不仅在公共传媒上占据了舆论的制高点,而且进入了实际的政治操作程序。前者自然是「观念人物」的汗马功劳,而后者则要归功于以民盟为首的「行动人物」的不懈努力。
  从成立之初到抗战胜利的短短四年期间,民盟已经迅速成长为遍布全国主要城市、拥有三千名盟员(大都为知识界精英)、仅次于国共的「第三大党」。鉴于当时暂时出现的和平气氛与力量均势,民盟成为各方都要努力争取的举足轻重的砝码。1945年秋天召开的民盟一大,宣布民盟是「一个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的民主大集团」,其神圣使命是「把握住这个千载一时的机会」,「把中国造成一个十足道地的民主国家」。大会通过的政治报告及其纲领,可视作中国自由主义运动的大宪章。
  在这部由罗隆基起草的自由主义大宪章中,中心的理念和架构实际上是左翼自由主义,甚至是社会民主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思潮发展到40年代,在国际上变得更加汹涌澎湃。尤其是战后英国工党的执政,给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以巨大的精神鼓舞。知识分子普遍认为战后的中国民主模式,应该也可以仿效英国工党所施行的「中间道路」;在政治上实行英美式的议会民主政治,在经济上参照苏联的社会主义平等原则,也就是所谓的「拿苏联的经济民主来充实英美的政治民主」。
  尽管民盟的这一中间道路在学理上的依据并不充分,但它紧紧地抓住了中国当时两大主要社会问题: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民主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正,并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施政改革方案。这一方案能够在1946年初被国共两方所接受,成为政协五项决议的蓝本,证明了它的确是一个出色的、有效的改革纲领。在这以前,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如以胡适为代表的《努力》和《独立评论》派)所关心的往往是都市知识分子感受最深刻的政治不自由,而对社会底层(尤其是农村)更关切的社会公正和经济平等问题漠然无视。这样,他们既不能响应民粹主义的深刻挑战,即资本主义发展中的社会公正问题;也远远游离中国社会底层的最基本需求,也就是罗斯福著名的「四大自由」中所称的「免于匮乏的自由」。民盟的社会民主主义中间道路,则成功地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原则相结合,从而有效地响应了民粹主义提出的深刻挑战,满足了社会底层的经济平等要求。
  可惜的是,国共之间的分裂与内战,使得这一出色的社会民主主义纲领无法获得其实践的机会,中国也就从此与自由主义的中间道路失去交臂。一旦战争的暴力替代了理性的对话,自由主义也就失去了其生存的最基本空间。1947年民盟被迫解散,象征着自由主义运动在中国的毁灭性挫折。
  梁实秋评价他是“固定偏左的自由主义者”,即是比较倾向中共。当时罗隆基在早年朋友当中已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作为他的朋友,梁实秋对他的变化也很不以为然。他曾直率地说:“我曾和罗隆基开玩笑,我说他是才高于学,学高于品。这话虽是有意挖苦他,其实也正是我的意见。”
  作为一位自由主义者,罗隆基不是看不到共产主义的基本问题,实际上,他在撰写人权理论文章时,也指出国民党的「党治」和中共的暴力革命都是侵犯人权,并写有专门论文论及马克思主义的诸多错误。但政治情感常常比理论更能左右一个人的政治实践。罗隆基就是最好的注脚。
  二、罗隆基论人权
  我们提到胡适在二十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发起过一场“人权运动”,而罗隆基,正是那场“人权论战”的主将。在中国自由主义者中间,罗隆基作为政治活动家是引人注目的,但人们却因此而常常忽略了他对中国自由主义的理论建树。实际上,他的理论贡献在其一生事业中,占有相当的地位,这就是他建构的人权理论体系。在这方面,在他之前和同时的中国自由派中,无人能出其右。
  罗隆基在1929年7月10日出版的《新月》上发表“论人权”一文,充满自信的说:“我们目前要的人权是些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由此,他开列了三十五条他认为最重要的权利,全面阐明了他的人权主张。仅仅举其荦荦大者,则有:
  国家的功用,是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
  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国民。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国民直接或间接的许可,不得行使国家的威权。
  法律是根据人权产生的。
  未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不应有统治全民的威权,同时全民没有服从的义务。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因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国家政治上一切权利,应有乎等享受的机会。不得有教条及政治信仰的限制。不得有社会阶级及男女的限制。
  国家一切官吏是全民的雇用人员,他们应向全国,不应向任何私人或任何私人的团体负责。国家官吏的雇用应采国民、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法及采公开的竞争的考试方法。凡向全民负责的国家官吏,不经法定手续,任何个人及任何团体不得任意将其免职,更换,或惩罚。(一)没有代议权,即没有担任赋税的义务;(二)议决预算决算。凡一切未经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或承认的一切经济上的负担赋税,公债,捐输,馈赠均为违法,均为侵犯人权的举动。
  国家财政应绝对公开。
  凡国家对任何国民一切无相当酬报的强迫劳动,均为侵犯人权。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以全民应受同样法律的统治。同时,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国之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凡有任何人或任何团体处超越法律的地位,即为侵犯人权。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条件比较重要者有三:(一)行政长官绝对无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二)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三)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项官吏。违此三者,即侵犯司法独立,即侵犯人权的保障。
  无论何人,不经司法上的法定手续,不受逮捕、检查、收押。不经国家正当法庭的判决,不受任何惩罚。
  国家的海陆空军是全民所供养的,他们的责任在保护全民的权利,不在保护任何私人或任何团体的特别权利。
  国家军队应对全民负责。非经人民直接或间接通过,无论任何文武官吏,对内对外,不得有动员及宣战的行动。
  国家对国民有供给教育机会的责任。为达到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目的,一切教育机关不应供任何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的宣传机关。
  国民应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
  如此等等。
  罗隆基的人权观念及其明确伸张的这些权利,大体上与国际公认的人权精神是协调统一的,虽然其中关于人权(humanrights)与公民权(civilrights,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还需要作一些更细致的区分,但最基本的内容已经呈现出来了。重要的是,罗隆基的论文中已经蕴含了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在今天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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