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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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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到了盛情款待。在其参观活动结束这后,晚上他们又开始在鲍曼家里饮酒作乐。第三天,他们一起参观纽伦堡党代会会址和兵工厂,然而收效甚微。匈牙利人装出受到鼓舞和异常诚恳的样子,但是两个月以后,即1943年5 月,希特勒却在大区领袖柏林会议上抱怨“匈牙利人”在对待犹太人的问题上“处理得糟糕透顶”,“匈牙利这个国浸透了犹太习气”。
  这几个月,他们针对还居住在德国的犹太人准备了一项法律。这项法律要剥夺犹太人的最后一点权利,使他们任人宰割、蹂躏。希特勒1942 年4月底在国会的演讲是制定这项法律的间接原因。他在这次演讲中把法律专家们骂得狗血喷头,因为法院始终拒绝充当国家恐怖暴行的执行者。于是,当时的司法部国务秘书罗兰德·弗赖斯便极力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忠诚。弗赖斯勒从提拔他而且一直以来也很想让他在新任内政部长蒂拉克手下继续担任国务秘书的鲍曼那里领会了怎样才能受希特勒赏识的主意,那就是制定反犹法律。这不是没有先例的。如前所述,鲍曼曾经同大区领袖格赖泽尔一
  起为瓦尔特兰大区制定过一项法令。这项法令剥夺了仍居住在那里的波兰人的一切法律保护权,并将他们置于希姆莱的警察的蹂躏之下。
  受到这一启示,弗赖斯勒于1942 年8 月初向政府有关各部发出一封信,当然这封信也寄给了纳粹党办公厅。这封信里有一份“关于限制犹太人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的法令草案”。这个草案出自谁的手笔,附件里并未说明。但弗赖斯勒至少不能一人垄断草案的“创始权”。因为他强调指出,“他”(弗赖斯勒在“他”字下面加了着重号)“肯定了这项法令对于战争的重要性,因为它对国防有间接的作用”。许多德国人心情不舒畅是因为犹太人还有权对警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官起诉,对判决提出上诉等等。犹太人的这些权力应该通过这项新法令予以禁止。
  弗赖斯勒很快就收到一些个性意见。官员们认为,可以利用这次机会同时剥夺犹太人在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一切公民权。粮食部提出要求说,必须禁示犹太人对整理耕地和兴修水利等措施提出抗议。另外,还有人发现,必须否认犹太人的宣誓权力。这样一来,当然又会引起麻烦,因为未经宣誓和不真实的证词就不能被当作伪誓而予以惩罚。希姆莱要求说,死亡的犹太人的遗产必须宣布收归国有。此外,他还指责法律机器运转太慢,必须共同就这个问题进行商讨,以加快它的运转速度。
  1942 年年底进行了磋商,原来计划只有一项条文的法令增加到九项。此后该法令一直搁在内政部。弗兰克“考虑到犹太人问题的发展”,认为这项法令“已无必要了”。任何人——他可能这么说过——也不可能再剥夺死者的权利。然而,保安警察头子卡尔滕布龙纳却于1943 年3 月出来纠正他的错误观点:没有一个总的规章,围绕犹太人的遗产问题展开的争论就会没完没了。继承人当中还有未彼遣送出境的、同德国人结了婚的犹太人。在协调人鲍曼发表了权威性意见之后,该法令才于1943 年7 月1 日趋于完善。该法律明显地带有鲍曼的观点。它规定,犹太人的哪些行为应受到惩罚只能由警察局来断定,而且也只能由警察局来执行。这样一来,犹太人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就像波兰人法令中的规定一样——便落入了希姆菜的恐怖机构的魔掌。此外,它还规定,犹太人死后,或者说确切遭到杀害后,非犹太血统的家庭成员未提出要求,其财产一律收归国有。这项法令基本上只是承认了早已普遍存在的事实。早在一年多以前,即1942 年5 月12 日,就已有一千五百名犹太男人、妇女和儿童在奥斯威辛集中营被赶进了瓦斯室——这是第一起有案可查的大屠杀。1943 年4 月,希姆莱已对“欧洲犹太人问题的最终解决”做了一个统计。为了能够把这个给希特勒看,鲍曼要求在行文中避免使用“消灭”和“特别处理”这类字眼儿。希姆莱唯命是从地作了一番修改。自这份报告公布以来,已有一百四十五万犹太人被送往东方,其中有一百二十七万人在集中营里“通过了闸门”——这是希特勒的“脆弱的情感”所能接受的屠杀一词的代用词。
  然而,这只是中期统计。杀人机器在继续运转。三个月以后,鲍曼“受元首委托”向党的高级人士——全国领袖,大区领袖,团体领袖——发出一项秘密指令,指示他们应该向那些对于犹太人的消失越来越感到怀疑的德国人说些什么。下面就是它的简短内容:“在公开讨论犹太人问题的时候,对将来的总解决计划绝不允许作任何解释。但可能谈到犹太人无一例外地被投入了有用的运动。”在党的办事部门的事务登记卡中,这项指令应该归入“犹太人的处理”这个条目里。
  上面提到的那份希姆莱的报告,希特勒很可能根本就没有看到。更确切些说,是不想看这种报告。鲍曼在四月份取回了那份报告,以便重新呈报。到了六月份,他不得不把用于希特勒阅读的大号字体打字机打印的十六页报告原封不动地从希特勒的办公室拿走。后来当鲍曼于1943 年10 月3 日来到希姆莱的野战司令部时,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根据一份谈话纪要的记载,“党办主任。。认为,元首现在大概不愿意接受这份报告”,这两位先生一致认为,“因此,这件事必须先放一放”。一年以后再重新呈报。然而按照官场惯例,再加上一些事情的影响,放一放也就意味着无限期拖延。反正希特勒对死去的犹太人不感兴趣,管他死多少!但大区领袖们现在终于想知道东方的那些犹太人的命运究竟如何了。民间流传的种种谣言使他们感到不安。他们至少想得到一种党的统一的正式说法,以便能够用它来对付“恐怖的煽动”。
  然而,鲍曼禁止他们向希特勒谈起“最终解决”,或者跑到希特勒那里去为某些犹太人说情——冯·希拉赫在纽伦堡法庭上供认说。
  鲍曼用不着再关心希姆莱的消灭犹太人的工作了。他给自己找到了一项新任务,即所谓的混血儿问题,这些人的父母或者祖父母中有一方出身于犹太家庭。鲍曼知道,他的元首经常在考虑这个问题,1942 年12 月的一天,希特勒在饭后大肆吹嘘他的种族生态学长达数小时之久。其间也谈到了这些混血儿。他说,在这些人身上,犹太人的气质是根深蒂固的,以至到他们的第二代或者第三代时又同犹太人结婚,即使是一个作为配偶的雅利安人,在他的第九代后裔的血液里也免不了还有犹太人的成份;在这以后才能“按照孟德尔遗传定律失去犹太成分”。1942 年7 月1 日,希特勒在进午餐的时候又一次就这个问题发表了冗长的谈话,而且还以所谓的犹太混血儿、美国总统罗斯福为例,来说明“异族血统完全融为一个民族是不可能的”。因此,——希特勒已宣布过,——混血儿不准服兵役,否则就会把他们与德意志血统的人同等看待。“不能承担使我们的血统进一步增加异族成分的责任”。鲍曼的下属亨利·皮克尔受鲍曼之托记录希特勒的席间谈话。当这次谈话正在进行时,他接到一个传令兵悄悄塞给他的一张纸条,这是他的上司写的:“皮克尔博士,请特别准确、详细地记下元首关于如何对待我们的犹太混血儿,他们的危险性,以及为什么这些混血儿不应加入武装部队和不应受到同等待遇的谈话。鲍。”两天以后,——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鲍曼的工作方式,——他便用通函提醒大区领袖们,不要对那些不能用纽伦堡种族法来对付的犹太混血儿持“完全不能理解的宽容态度”。
  从海德里希在丧命前几个月受纳粹党办公厅的委托拟定的一个调查报告中也可以看出,鲍曼在执行这项任务中所起的作用是多么顽固。海德里希必须考察,对大约七万名有一半或四分之一犹太血统的人强迫施行绝育手术的可能性有多大。海德里希得出结论说,每位动手术的人需要住院十天,而这笔开销在战争时期是不允许的。于是鲍曼接着提出一项建议,让纳粹种族研究人员对所有混血儿进行检查,从而把德国人同犹太人严格区分开来——对后一种人将如何处置就不言自明了。这笔开支在希特勒看来太大了,因此这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现在,称得上朋友的希姆莱表示愿意帮忙。他的种族和移民总局局长、党卫队一级突击队中队长布鲁诺·K·舒尔茨必须制定一项如何加速种族检查工作的计划。希姆莱1943 年5 月底致函“亲爱的马丁”,认为这种检查绝对
  必要:“我们必须在这方面——当然只是在私下这样讲——采取一种类似种庄稼和养牲口那样的措施。对于。。这类混血儿的后裔必须从种族上至少往上查几代,如发现劣等种族则施以绝育手术,使其丧失继续繁殖的能力。”但这一计划也证明是行不通的。
  1944 年2 月,希特勒已经明白过来,除了鲍曼之外,恐怕任何人也处理不了棘手的混血儿问题。因此,这项委任以命令的形式下达了两次:一次是给政府部门,另一次是给党组织。这样一来,这位党办主任当时又负责处理那些“血液中有犹太人成分或者异族成分的人要求颁发特许证的申请”了。像平常一样,这两个文件都是由鲍曼主管的部门草拟好并报请签署的。鲍曼还获得了重新研究迄今已由其他部门处理并决定了的全部案件的权力。那些偶尔被鲍曼整过的部门大概对鲍曼的权务的急剧膨胀提出了抗议,因为希特勒1944 年4 月1 日又颁布了第三道命令。该命令稍微削弱了鲍曼的管辖权:只要涉及政府官员和军人,拉默斯或者凯特尔亦可在豁免许可问题上发表意见。但是,未经鲍曼同意,他们就不能颁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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