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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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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当以上所作的种种辩解都无济于事的时候,战犯的辩护律师就又提出了一整套旨在使战犯免受刑罚的辩护理由和减刑理由。为了揭露这些理由的实质,以说明它们不值一驳,至少应对其中几个论点作进一步的简要说明。
  国家紧急状态或所谓的“军事上的必要性”,这是军国主义分子为自己辩解时乐于使用的辩护理由。因为这两点比较容易被他们任意发挥。鉴于这种情况,完全应当强调指出海牙陆战法规前言中的所谓马尔滕斯附带条款。在这一附带条款中提到了条约缔结各方均抱有这样的愿望,即“在军事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减轻战争的痛苦”。在进行战争的时候,允许由于某些“军事上的必要性”而从根本上否定正常的战争规则,是一种完全可能的现实。否定这一事实是自欺欺人,是对防止战争的斗争无益的。但是,决不能允许把因为某种极其紧急的情况而不得不接受的、但需严加限制的特殊例外按照老牌军国主义的公式变为一种通用的规则:“战争的理由先于战争的规矩”,
  也就是说,军事上的必要性先于战争的法规。正如国际法学家施特鲁普正确指出的那样:“这样就可能以某一法规的施行与‘军事上的必要性’相矛盾为理由而将所有的法律条文宣布无效。”只有当国家的独立和存在受到战争的直接威胁而违犯国际法是唯一的军事出路时,并且使之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才能作为例外情况允许违反战争规则。因此,国际军事法庭有理由拒绝把对挪威的袭击理解为由于军事上的必要性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因为可以证明,这一袭击是德国军事人员为了“夺取根据地”和“改善自己的战略、战术地位”经过数月之久所拟订的一项预谋计划,而在实施这一计划的时候,德军是以吉斯林凭空捏造的借口——盟国计划占领挪威——为根据的。
  克尼里姆的论点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他认为,在开始袭击苏联以前,凯特尔将军于1941 年5 月13 日遵照希特勒的指示下达的《巴巴罗萨管辖权》和其他若干指令命令部队“非正规部队应在战斗中或在逃跑时予以无情歼灭。。敌方平民对德国武装力量及其所属机构和人员的其他攻击,应就地采取最严厉的手段进行镇压,直至把袭击者消灭为止”,并严禁以日后提交法庭审判为由“保留嫌疑犯”,克尼里姆认为,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被人滥用,但只要“在紧急情况下为军事上所必要的,也就能为国际法所允许”。曾被施特鲁普谴责过的企图以军事上的必要性这一附带条款为理由而将全部国际法化为乌有的做法,成为了克尼里姆荒谬的论点的典型的例子。
  另外,常常充作所谓的辩护理由而为辩护者所滥用的还有报复的托辞。一般地说,作为报复措施而采取的某种违法的战争形式在特殊情况下是被允许的,尤其是在敌方已经违反了战争规则的情况下,报复可以作为迫使进行违法战争的敌方就范的一种手段。这里所涉及的几乎一向只是通过习惯法而很少通过协议来加以调节的内容。越轨行为和滥用权利的其他种种形式因此而可以被称为在法律上有争议的问题。所以,在纽伦堡诉讼中报复权作为一种辩护理由广被援用。如果报复成为进行战争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就会形成劳特帕赫特所说的那种极为严重的犯罪,他谴责这种现象说:“报复不再是保证合法进行战争的一种手段,而成了一种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恣意践踏战争法基本准则的有效手段。”报复权利“给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披上了一件舒适的合法外衣”。所以,为受到控告的法西斯分子进行辩护的这一理由事实上也就成了继续为枪杀人质、破坏村镇、强迫迁移制造真空地区以及为法西斯分子推行的“焦土”政策进行辩护的借口。
  克尼里姆企图求助报复权利作为辩护理由,抹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杀害人质罪行的规定,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当然,克尼里姆无法否认,在扣押人质时(如在进行一切报复行为时一样),如果这是国际法所允许的,那么在有关居民与那些遭受惩罚而通常是无辜的受害者之间必然存着某种牵连。但是,他认为,这种牵连的构成并不仅仅以活动的现场为依据,而且根据人质与“某一集团的从属关系”也可以构成牵连。这样,就可以使纳粹军队主要在东方——虽然不仅仅是在东方——扣押纯政治性的人质这一做法合法化了。克尼里姆的这种滥用报复权利的抗辩是闻所未闻的。他一再宣扬这种报复权利的辩护理由,企图从某种程度上掩盖希特勒在1942 年10 月18 日发布的所谓《突击队命令》这一可耻的罪行。这项命令说:“自即日起,德军将像对待匪徒一样对待英国人及其帮凶所派遣
  的行为不似军人而似匪徒的那些从事恐怖活动和破坏活动的所有部队,此类人员一旦被德军发现,都应坚决通过战斗予以消灭。”就如何处置敌方突击部队作了规定,规定说:“被发现的敌人,无论是在战斗中还是在逃跑时,应全部予以击毙。”拒绝此类人员——如跳伞者——的“任何要求赦免的请求”;对任何被俘人员均不得拘押,“即使是暂时的”,而应一律交党卫队保安勤务处处置。1944 年6 月23 日,最高统帅部又将这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由于盟军登陆而在法国非直接战斗地区日益频繁出现的突击部队,而且出于恫吓的目的,命令德国武装部队逐日在公报中公布总的处决人数,并且按此执行。实际上,命令中所指的突击部队是游击战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这些部队的主要任务通常是支持国内的抵抗运动并与他们合作。克尼里姆把这些突击部队的所属队员和抵抗运动的战士均说成是非法的战斗人员,而对于非法的战斗人员是可以任意处置的。他的这一论点同样可以用来为纳粹军队对据称是“非正规部队”发动阴谋攻击的所在村镇采取的暴力措施进行辩解。克尼里姆对反抗非法的侵略者进行民族自卫的抵抗部队所采取的立场是毫无根据的。对此无需进行解释。
  劳特帕赫特在谈到其他一些问题时正确地指出:“只要这些人员——尽管他们是在被占领区从事军事活动——履行海牙陆战法规中所规定的条件,而作为非正规部队而言,只要他们具备武装部队所应享有的权利的某些特征,那么今天我们就必须承认,他们可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受到同等的待遇。”(按照海牙陆战法规第一条,这些特征:1。没有负责长官;2。佩有从远处可辩认的标记;3。公开携带武器;4。遵守战争的法规和习惯。)他说:“在今天的条件下,存在于十九世纪的、就某种程度而言在1899 年海牙和平会议上达成的妥协所体现的那种观点已经是不合理的了。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被敌人完全占领以后,在没有任何希望挽回局势的情况下,游击队活动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反抗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因为在现代世界规模的战争中,某一国家的领土被完全占领仅仅是战役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政府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被迫离开自己的国土,但是它仍然与其盟国保持着联系,并且继续履行着它本身的职责。”在这里,劳特帕赫特指出了在今天的情况下当某一个国家的大片领土被实际占领后所出现的问题。他进而又肯定了当合法政府为驱逐敌人而重返自己的国家、并使占领国不再具有绝对的权威时,民众拥有组织起来反对占领者而进行斗争的权利。1949 年8 月12 日签订的关于战俘问题的日内瓦协定第四条规定,武装部队的成员(就战俘权利的观点而言)、志愿军团的成员、包括那些有组织的抵抗运动的成员——尽管是在被敌人占领的地区活动——只要他们符合海牙陆战法规第一条中规定的条件,均享有同样的权利。按照劳特帕赫特的观点,这一规定在某些方面超过了以往所有的法律规定,他称这一规定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这一规定的核心是把在抵抗帝国主义侵略者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直行之有效的法律从形式上固定了。
  劳特帕赫特指出了占领国可能会遇到的种种困难,但是他正确指出:“这些困难不能通过采取某种残酷的政策来解决。残酷的做法最终必然导致战争罪行,对占领者来说是这样,对抵抗力量来说也是这样。。特别是此类人员有权利要求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得到必要的法律保证,必须把这种保证看作是最起码的义务。。占领者所采取的肆无忌惮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恐怖政策,例如说在臭名昭著的《巴巴罗萨管辖权》中和在德军最高司令部于1941年12 月发布的所谓《夜雾命令》中都表现了这种恐怖政策,就其计划与贯彻而言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并且在这种意义上受到了各个审讯战犯的法庭的公开谴责。”美国军事法庭在审理最高统帅部案件时也曾明确地指出:“没有证据,仅仅凭嫌疑就发出枪毙这类人员的带有明显的犯罪性质,根据这些命令而执行的枪决就是犯罪行为。”
  以报复为借口,为对战俘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辩解,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希望的。因为1929 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第二条规定:“禁止对战俘采取报复措施。”克尼里姆居然能够颠倒这一明确的规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释。他考虑:“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是否有这种可能,由于敌方相应地违犯了战俘法,那么对于交战国来说,“国际法的规定就完全失效了。”如果我们观察一下克尼里姆这种解释的用意,观察一下他为解决报复权利而提出的并不牢靠的原则,那么就不难看到德国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对法律思想的破坏程度到了何等地步。
  “恣意破坏城镇乡村,或任何非属军事必要而进行破坏”,这是在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作为某种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而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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